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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頁(第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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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官向原、被告提出是否接受調解時,鄧馬上表示願意與我調解,但要我賠他一筆錢;而我則堅決拒絕調解。

鄧當然做夢也沒想到,一向老實的陳良琴會在關鍵時候南下出庭為我作證,他雖然氣急敗壞,但也無可奈何。就在當天晚上,住在招待所的陳良琴,多次接到鄧的威脅電話;隨後,又有一個自稱是鄧朋友的男人打通陳良琴的手機,指責她太無情無義,罵她不該出庭為石野作證,還稱鄧再不好,也是你兒子鄧珂的父親。半小時後,陳良琴又接到一個陌生男人的威脅電話,本來就生性膽小的陳良琴,說什麼也不敢再在那個小招待所呆下去了,趕緊向我和女友打電話求援。我和女友當即坐計程車將她接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安頓下來。為了防止萬一,第二天一早,我送她去深圳,然後從深圳直接坐火車北上。

2001年11月6日,《深圳法制報》也對鄧進行了反訴,並要求鄧賠償有關損失50萬元。

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就此案特別指出:首先,依據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及多次調查採訪的證據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報導,不構成名譽侵權。《深圳法制報》報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特許權應給予保護。《無良記者風流成性包&ldo;二奶&rdo;》(下簡稱&ldo;無文&rdo;)一文的作者主要是根據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作為基本素材,報導了陳良琴是如何與鄧認識、同居、生育,後來鄧又是如何喜新厭舊,最終致使母子受到遺棄的悲慘遭遇。在生效的民事判決沒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ldo;長時間的非法同居&rdo;、&ldo;非婚生子女的撫養&rdo;等事實都是非常確定和真實的。因此,作者和報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無》文的主題思想以及報社的編後語是伸張正義、保護弱者、鞭撻醜惡、扶正祛邪,告誡人們引以為戒,從而達到普及和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的9月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明確規定,新聞單位享有報導國家機關公開文書和職權行為的&ldo;特許權&rdo;。《無》文屬於批評性新聞報導,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原告所認為的侮辱其人格的內容,也主要來自於生效判決。因此,本案不構成名譽侵權。其次,原告的隱私權不應該受到保護。如果原告和文章中的女主人公是正常戀愛或同居關係,可以認為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事,即使受到行政處分,傳媒也不宜報導;但事實上,本案原告鄧世祥公然違背社會公德,道德敗壞,長期與兩位女子非法同居,並與她們生兒育女的畸形狀況,是一種醜陋的行為,更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嚴,報紙和社會大眾予以公開批評、譴責,是完全正當的。因此,原告在訴狀中認為侵犯其隱私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今,時間已過去了三年時間,也不知何故,我們的那個案子,至今都沒音訊。

懷著極為複雜的心情,將滿面憔悴的陳良琴安全地送上了北上的火車後,我心中的一塊石頭終於落下了地。但是我沒有想到,更大的災難卻在後面等待著我……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0節 十一天牢獄生活(1)

我記得非常清楚,那是我與鄧在花都區法院對簿公堂後的第三天夜晚,災難突然降臨:我被廣州市警方以&ldo;出賣國家情報罪&rdo;為由,強行戴上手銬押上警車,自此遭到非法拘禁長達11天……

當晚10時35分,心情複雜的我正在家裡看剛獲得茅盾文學獎的阿來寫的《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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