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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元年七月,直隸巡撫李維鈞上疏雍正帝,要求在直隸州內將丁銀併入田畝之中徵收,認為這&ldo;實在是對貧民百姓大有益處&rdo;。李維鈞吸取了黃炳的教訓,他深知有力之家不樂意這樣辦,可能會出來阻撓;而戶部只知按陳規辦事,也不會同意,因此要求雍正帝&ldo;乾綱獨斷&rdo;,批准他在轄區內進行。雍正帝不再像對待黃炳那樣,而是對李維鈞的建議很重視,把他的奏摺交給戶部及九卿、詹事、科道一起討論,並明確指出:&ldo;此事尚可少緩,更張成例,似宜於豐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時,以便熟籌利弊,期盡善盡美之效。&rdo;雍正帝把丁歸田糧視為要事,主張小心處理,以期達到最好的效果。九月,戶部複議,同意李維鈞的主張。雍正帝還不放心,再次提出讓九卿複議。如此從元年六月黃炳提出,一直到十一月,雍正帝才正式批准。
自從雍正帝批准在直隸實行攤丁入畝制度後,各地普遍開始推行。雍正二年春天,黃炳開始在山東實行。同年十二月,雲南巡撫楊名時奏報他的轄區&ldo;子孫丁&rdo;的嚴重情況:有的人戶早已沒有半寸土地,人丁也不興旺,但丁役冊上有多人的丁役,歷代相傳,編審時也不予減除,使孤貧之丁承繼上輩的徭役。楊名時表示要改變這種不合理情形,向直隸學習,使丁從糧辦。雍正帝同意了他的要求。雍正四年(1726年),河南、陝西、浙江、甘肅也先後實行了攤丁入畝制度。五年(1727年),江蘇、安徽、江西相繼實行。七年(1729年),湖北也實行了。至此,絕大部分省份均先後在雍正年間實行了攤丁入畝制度。山西省和貴州省稍遲,是在乾隆年間開始實行的。盛京(今瀋陽)、吉林等地,最初因&ldo;戶籍無定&rdo;而未實行,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盛京實行,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吉林實行。
在實行攤丁入畝制度的過程中,中央政府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各省都本著簡便、高效、靈活的原則,結合實際進行探索。多數地區均以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該縣的丁銀總數,按畝分攤到田賦中去,隨田賦一併徵收。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將一州縣的丁銀平均攤入田賦中,即原來應納的田賦銀若干,再加納平均攤入的丁銀若干,由土地所有者統一完納。如直隸各州縣,每田賦銀一兩,攤入丁銀二錢七厘;再如河南確山縣,每田賦銀一兩,攤派丁銀一分八厘。這種辦法,著眼於田賦,田賦多的,攤入的丁銀就多;田賦少的,攤入的丁銀就少。運用這種辦法的還有廣東、四川、直隸、福建、山東、雲南、河南、陝西、浙江、甘肅、江西、廣西、湖北、山西諸地。另一種是把一州縣的丁銀平均攤入到田畝之中。如安徽祁門縣每畝土地攤入丁銀一分六厘。這種辦法,是著眼於田畝,土地多的,攤入的就多;土地少的,攤入的就少。採用這種辦法的只有江蘇和安徽兩地。
攤丁入畝制度的實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明朝一條鞭法的深化和發展,是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制度上的一次有積極意義的重大改革,對清代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第一,攤丁入畝制度的實施,結束了清初賦役制度的混亂局面,保證了中央政府的錢糧收入,這是實行攤丁入畝制度最主要的目的。以田賦徵收數額為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共收田賦銀24449724兩,糧4731400石。嘉慶十七年(1812年),共收田賦銀32845474兩,糧4356382石。按每石糧均折銀1兩計算,則嘉慶十七年所收田賦數額,較之康熙二十四年所收田賦數額增加了2749。
第二,攤丁入畝制度的實施,合理了稅負。按田畝多少來徵收所有賦稅,改變了原來丁、地分征帶來的賦役不均狀況,使無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