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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门取钱。在于志军受贿的过程中,很多大额的受贿款都是于志军的妹妹到开发商那里拿来交给于志军的。
只要贿金及时交上,至于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倒是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崂山区开发初期,制定了若干土地优惠政策,至于如何优惠就看于志军的笔怎么拐弯了。在2002年前后,大批开发商看到了城市旧村改造的制度缺陷和暴利空间,在崂山区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竟有28个村与开发商签订了开发改造协议。此间各种投机行为纷纷登场,权力寻租应运而生。当时崂山区国土资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于志军和王雁的办公桌上,他们一一签名,让开发商们利用。此后各种冠名为“某某海岸”、“某某世纪”的高档住宅在崂山区拔地而起,一批开发商靠吃国有土地成为亿万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权的王雁和于志军从中捞了不少好处。
就这样,王雁和于志军在政绩、人情和谋利心态的驱动下,被开发商俘获,与开发商结成利益集团。看看检察机关和法院认定的于志军收受、索要贿赂犯罪事实45项中的几项,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于志军利用担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青岛某物业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人民币150万元。
2002年春节前和2003年2月,于志军为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方面的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赵某送的人民币共计81万元。第一次是在于志军的办公室收下1万元,事成之后,于志军安排妹妹先后3次到赵某的公司拿回80万元。
2002年春节和2003年1月,于志军为青岛某置业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路某送的青岛佳世客购物卡3万元、人民币33万元,共计人民币36万元。这次受贿也是分两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车里收到3万元购物卡,事成之后让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万元。
2003年6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于志军安排妹妹到该公司副总经理韩某的办公室,拿回该公司送给于志军的人民币31万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于志军为青岛某公司征购土地谋取利益,先是在崂山区政府楼旁收取该公司总经理刘某所送4000美元,事成之后又让妹妹到刘某的公司拿了10万元。
这些都是开窍的公司和老板,也有个别不开窍的老板,于志军的办法很简单,主动开口索要,不然不给签字。2002年5月份,青岛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于志军压住不签字,直到公司董事长王某来找时,于志军才开口说:“我最近要出国考察,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帮我换点美元?”王董事长一听马上“懂事”了,没几天就送来了2万美元,于志军大笔一挥在土地出让手续上签了字。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七章:土地爷引发青岛官场“大地震”(6)
于志军受贿和索贿从人民币、美元到购物卡甚至电脑、手机,当了两年局长就得到了400多万元的“回报”,加上此前的受贿数额,于志军索贿受贿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从于志军身上看,开发商在土地批租环节上的“*攻关”是敢于下本钱的,房地产开发审批环节很多,但这意味着权力寻租的环节也多。青岛一家房地产公司实力不强,看中了崂山区一块土地。总经理李某多次找王雁做工作,后来达成土地出让协议。在办理土地产权出让手续过程中,王雁明知他的公司没有缴纳土地产权出让金的资金实力,仍然违背土地法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把用地报告批到了国土资源局,于志军大笔一挥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在王雁和于志军的操纵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