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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應該再少一點呢?&rdo;
&ldo;再,少一點嗎?&rdo;
&ldo;恩,比如說一共進行兩次犯罪之類的。還是說,兩次都嫌太多了。&rdo;
&ldo;兩次?這會不會太少了啊?&rdo;
&ldo;因為,花音你看,誘拐可是重罪。當然這種情況下,犯人的目的並不在金錢,說的準確點,不能說是誘拐,應該說是劫持未成年的罪行吧。總之,重罪這一點是不會變的。罪行重複的次數越多,對犯人來說,他所冒的風險就越大。雖然實際上並沒有發生這種情況,不過萬一他軟禁某個keiko的時候被抓個正著的話,到時候,他再說出‐‐不,不是的,我會把她安全送回家的,還會送給她可愛的玩偶做禮物‐‐這種藉口是不會有用的。&rdo;
&ldo;但是,如果他的目的真的是那樣的話,不把罪行重複一定次數,可能還會有下次‐‐沒辦法把這種危機感施加給警方吧。&rdo;
&ldo;不對,並不是這樣。犯罪只要一次就夠了。比如說,在誘拐第一個keiko的時候,先給對方家裡打威脅電話,然後馬上放人。&rdo;
&ldo;但是,如果只是這樣的話……&rdo;
&ldo;之後,再打威脅電話給另一個keiko的家裡‐‐雖然之前拐錯人了,抓了個其他叫keiko的,但是這一次,一定會抓到你家的女兒的‐‐這樣。&rdo;
&ldo;咦?怎麼能這樣。如果有了預告了,家人一定會有防備啊,也一定會通知警察。這樣不久沒辦法下手了嗎?&rdo;
&ldo;對啊。因為如果剛才花音所說的真的是犯人的目的的話,根本就沒有必要實施實際的誘拐啊。只要這樣就能夠耍的警方團團轉了。站在接到預告的那一方的立場想一想,雖然在誘拐實施之前先打預告電話確實非常不自然,這一點警方也肯定知道。但是,確確實實有一個叫做keiko的小女孩已經遭受到了誘拐,雖然她現在已經安全回到了家,不過既然事件已經發生過了一次,警方就不得不採取行動。也不一定,就算因為手續上面的問題,警方無法展開組織上的活動,但是警察也是人,預告誘拐這一信息會一直存在於警察的腦里陰魂不散,是不可能完全不在意這件事的。是吧?&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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