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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主无法证明双方的行为是自愿的话,警察自然就将调…教认定为QJ,而这时侯如果女奴撒谎诬陷男主的话,那可就真是百口莫辩了。
现在的矛盾是,怎样能证明自己对女奴的拘束行为不是违背女奴的意志而为?这个问题作为我们探讨的最关键问题将被一直研究下去。在此篇我们先讨论一下使用的器具在这个问题中的影响和作用,也就是我们这次的题目:什么是最危险的器具。对于男主来说,最危险的器具,既不是绳子,也不是笼子,而是口塞。
之所以说口塞是最危险的器具,是因为这东西能够剥夺女奴随时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一旦捆绑再戴上口塞,女奴就真正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完全失去了与外界的交流能力。无论男主实施怎样的行为,女奴都无法发出可以被一般人或第三者所知晓的拒绝或反抗。举例说明,当警察破门而入之时,女奴诬陷男主违背其意志进行QJ,此时即使女奴被捆绑,只要没有被堵住嘴,警察一般会询问女奴是否大声求救,而在这时就能看出口塞在其中的关键——没有堵住嘴,而周围邻居或宾馆隔壁房间或者服务员也没有听到求救,那么警察就不好认定当事人实施的是QJ行为,加上房间中没有打斗痕迹,女奴诬陷男主通常就不能成功。但是如果戴着口塞,警察就会认定没有第三者听到呼救是因为女奴无法呼救,那么男主此时的风险就大得多。但是 ,并不是说没有捆绑的情况下戴上口塞就一点风险没有,在警察看来,剥夺女方呼救的能力对于认定QJ犯罪是个比较重要且常见的情节。可以想象,在没有捆绑的或堵嘴的情况下,一个男人根本无法把女人的四肢反抗和大声呼救同时禁止。但是只要堵上嘴,男人仅凭自己四肢的力量压制对方的身体反抗,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因此,用口塞来堵嘴,实在是一种危险的方法。但这并不代表这种方法应被完全禁止,如果男主经济实力雄厚有自己的别墅之类作为调教室,这就不存在有邻居或第三者能听到呼救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堵嘴的危险性就会大大降低。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关于虐待罪的法律问题
注:本文转载自黎家大院,观点正确与否请读者自己判断。
打印 字体大小: tT 发表于 2009…12…7 13:52 | 只看该作者
'法律基础' 理论 虐待罪
《理论》虐待罪 刑事周刊
【原作者】:中国刑事档案
〖来 源〗:中国刑事档案
' 虐待 '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情节恶劣的行为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 、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 、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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