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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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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挺大,以上就不好说了。面对这6万日元,老冰几乎不太可能想起雷锋叔叔了。

老冰当时并没有弄明白大家为什么突然慌乱了起来,后来才知道,这是因为日本法律规定捡到东西昧为己有的话视如盗窃罪。就是说不赶快处理掉的话弄得不好会出麻烦。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法律二:捡钱不还要获刑(2)

2007年8月左右出过这么一回事。老冰看电视的时候突然看到一条新闻是“海自二等海曹盗窃被捕”,说是海上自卫队一个43岁的二等海曹在便利商店偷了个“财布”,被抓了起来。这绝对吸引眼球。老冰就一边琢磨着这个海曹是怎么个傻瓜,一边等着看详细内容。你想,都已经43岁,准备退休的人了,怎么会为了一个财布把人生全砸了,是不是傻?这下是不是被判刑还不知道,反正开除出自卫队是肯定的,工作没了,退职金也没了。再说了,在日本像掏兜这种高技术含量的小偷不多,就老听说从韩国有成帮结伙的钳工们到日本来捞世界,怎么这位难道是韩国人的徒弟?

后来一看详细新闻才知道是这么回事:这位“盗窃者”名叫吉冈宪一,是海上自卫队舞鹤警备队的二等海曹,自卫队的军曹相当于*的军士。前些时候新泻地震,这位是跟着去新泻县柏崎市帮忙抢险。那天路过便利商店去买饮料喝,看到冰箱顶上有人忘了个财布在那儿,于是一时糊涂,揣进了兜里,结果失主回来找,一放监视录像发现是一个穿自卫队工作服的大叔拿了,这才破案。

后来怎么判决的没怎么注意,因为案子毕竟不是很大,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算是不被判个徒刑什么的,这位二等海曹也肯定会被自卫队开除,所谓“惩戒免职”。丑闻都上了报纸,自卫队会饶了这位往自家脸上抹黑的曹长才怪。这“惩戒免职”非同小可,43岁的曹长,应该已经干了二十多年了,再有个十来年就可以退休了,现在因为一时糊涂,捡了个不属于他的钱包,丢了饭碗不说,这二十几年算是白干了——退职金一个子没有,因为是被处分开除的。

日本民法中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就专门制定了《遗失物法》,规定捡到东西据为己有算“遗失物横领罪”,属于盗窃行为,可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及10万日元以下罚款。仔细想想确实有道理,被遗失物件的所有权在失主那儿。比如财布,不管是失主随身带着,还是放在家中,或是遗落在路上,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捡到这个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财布而据为己有,和盗窃是应该同等视之。

那看到掉下来的东西怎么办?就不闻不问,万一影响交通呢?法律规定交给警察,2006年新改订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警察在网络上公开失物招领,小件东西像雨伞什么的若无人认领由警察在两星期后拍卖,其余现钞什么的三个月无人认领的扣除所得税以后归拾得人所有。

那三个月之内有了失主认领怎么办?拾得人岂不很郁闷,也不,失主应付于拾得人相当于拾得物品价值1/10的报酬。

这样皆大欢喜。

也有不太皆大欢喜的例子,一哥们在垃圾箱里捡到一笔天文巨款,送到警察署后无人认领,按法律规定,三个月以后拿了自己应该拿的那份,随后欢天喜地准备去过日子的时候,麻烦却也来了。

原来那笔天文巨款是暴力团在非法交接款子,被这位误打误撞捡来交给了警察。暴力团当然不敢出面认领那笔款子,但又绝对忍不下这口气,成天去这位家门口恶心人家,说那笔钱是偷来的,现在要他全部还出来,要不然就怎么怎么样。

那位呢?如果只是赏金,拿出来也没事,问题是还有90%怎么办?后悔得连自杀的心都有,怎么那么贱,见了钱就捡,捡了还交警察,交了警察还被传媒采访了。

所以现在如果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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