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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低,即使将所持有的所有非流通股全部送给流通A股股东,也不能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一半。万科与华润采用了认股权证方案,并积极与各类投资者进行沟通,创新性地解决万科股改的难题。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进一步提高了万科运作规范化程度和运作透明度。
第一节 商业贷款变身直接投资,(3)
万科于2000年成功增资配股,募集亿元;2002年、2004年两次共计发行亿元可转债,绝大多数成功转股;在完成股改之后的2006年年底,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4亿股A股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42亿元;2007年8月,成功增发亿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高达100亿元;2008年,万科再度获得资本市场支持,发行了59亿公司债券,2009年8月27日,增发A股募集资金112亿元,令公司保持了充足的偿债能力。
四、巧妙安排,曲线融资
2004年7月5日,万科与HypoRealEstateBankInternational(简称HI)签订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境外融资。HI是德国房地产融资服务的龙头——HYPO集团的下属银行,其总部设在爱尔兰首都都柏林。HI在欧洲只能算是小银行;核心资产12亿欧元,管理着1700亿欧元的资产。此次为万科提供的融资额为3500万美元,在该银行的不动产资产中所占份额很小。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的合作方式。在法律上,这算是一笔股权融资。因为万科要将所持有的中山项目80%的股权转让给一家由HI设立的名为BestGainInvestment的公司,而且万科也持有该公司35%的股权,从而在融资安排完成后,万科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中山项目权益只有48%。从形式上看,HI取得了中山项目的控股权,是如假包换的FDI(外国直接投资)。
该次融资的载体——万科中山公司的注册性质是中外合资公司,由深万科和万科的附属公司香港永达投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该公司权益实际上完全属于万科。但通过中外合资的形式,为以股权形式取得境外融资打开了方便之门。
实际上,虽然HI拥有中山项目52%的股权,但并不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项目回款之后,万科将以LIBOR(同业拆借利率)再加几个点的利息赎回股权。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一笔商业贷款。但由于商业贷款属于资本项目,直接的境外信贷显然有违目前的外汇管制,因而才不得不“曲线融资”,以FDI之名,行商业贷款之实。这个融资安排,相当巧妙地满足了相关的管制要求。
据了解,谋求境外融资是国内知名地产商共同努力的方向。在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对资金极其敏感的房地产业不得不考虑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从目前仅有的几个案例看,以境外基金直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居多,像这样取得境外贷款的,万科还是第一家。在目前这个摸索阶段,万科的尝试无疑是非常宝贵的。
另外,此项融资安排的具体利率水平其实相当低,大约只相当于国内同类型贷款的名义利率,因此,万科对融资成本也是非常满意的。而且还不止是利息低,从资金来源看,该项目的投资全部来自HI的融资,万科不需要投入一分钱,也不需要再申请任何开发贷款。而在法律上,由于资金全部来自HI,控股者又是HI,则至少在名义上,项目的风险也完全由HI来承担。万科的责任只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计划把它做完,把房子盖好,再尽量卖掉。其他的风险,与万科无关。但最后所取得的利润,却可以由万科完全掌握,万科需要付出的只是几个百分点的融资成本以及自己的品牌。从财务角度看,万科此番境外融资真是非常的划算。
简单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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