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第1/2 页)
从我收到律师函的和对方请的律师赵强的通话来看,他不敢正面回应我的问题,一直在躲躲闪闪。
这里面最大的可能性就是他知道陈光耀的做法有些过分,但是介于他是一名律师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他必须说这样的话。
想来想去,我决定既然对面给我们发律师函,那我们也可以依葫芦画瓢给对面来来一封律师函,这就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想到这里我把我的这个想法和汪碧波沟通了一下,虽然他是一个很不错的工程技术人员,但是对于法律他不过是一个门外汉所以具体怎么做他完全交给我处理了。
谈清楚这些,我拨通了孙胥的电话。
“饶兄,是什么案子遇到难题了吗?”孙胥接通电话第一句话就充满了关心。
于是我把我如何答应帮助汪碧波帮他从星光环保离职,到和星光环保的老板陈光耀见面的经过,到收到星光环保发来的律师函最后到我打算写一封律师函发回去的事情都原原本本的和他说了。
孙胥听完了直接表示,发律师函对于律所来说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我要发函只需要把律师函拟好拿到律所让专人审核之后没问题直接套红盖章就行了。
有了孙胥的话,我就开始打开电脑写了起来,没多久一封律师函就在我的电脑里面诞生了。
湖南星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华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汪碧波的委托,指派本所饶xx律师就你公司非法阻碍汪碧波正常离职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汪碧波的陈述以及他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他已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EmS向湖南星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环保)递交了辞职通知并且星光环保人力资源部已于xx月xx日收到该辞职通知。但是星光环保不但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协助汪碧波办理离职手续并且发律师函要求汪碧波缴纳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律所认为公民的自由择业权利受法律保护。鉴于此,汪碧波特委托本律所向你公司郑重函告:
1、请你公司在从收到汪碧波提交的辞职通知之日计算起三十天内为汪碧波办理离职手续并开具离职证明和社会保险
2、如果你公司坚持要汪碧波放弃甘肃某环保集团的offer,请你公司与汪碧波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按照三万元人民币每月的标准发放竞业限制补偿。
如你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或者不予回复,本所律师将根据汪碧波的进一步授权启动司法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函告,请慎重对待!
湖南华胥律师事务所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方式:汪碧波 xxxxxxxxxxxx
承办律师:饶xx xxxxxxxxxxx
写好了律师函,我发给了孙胥,很快他就告诉我没问题,已经安排了人给我套红以及盖章了,如果我有时间随时可以过去取,如果我没时间他也可以安排人给我寄EmS给星光环保。
听了孙胥的话,我也想省一点事就把星光环保的地址告诉他之后让他帮我安排人寄EmS了。
律师函寄出去的第二天,我突然接到了之前给我发律师函的律师赵强的电话,电话里面他告诉我陈光耀想约上我和汪碧波一起谈一谈离职的事情。
我知道这个电话意味着陈光耀收到我的律师函之后知道再一意孤行下去也不是办法,所以他决定求和了。
我的目的不过是为了帮汪碧波顺利离职,既然对方愿意谈,那我肯定也是愿意的于是我很爽快地答应了赵强的要求并且约好了第二天就在星光环保陈光耀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