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仲裁申请书(第1/2 页)
送走了吴磊,我开始仔细分析起吴磊交给我的这些证据来,很快一封仲裁申请书就出现在我的电脑里面。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磊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年3月
民族:汉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
被申请人:湖南巨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富林
仲裁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三个月管理奖金(绩效工资)9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盈利项目提成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油补100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5167.5元。
以上合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其中试用期为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双方约定试用期薪酬为固定工资元\/月,管理奖(绩效工资)金3000元\/月,合计元\/月。提成按照盈利项目合同额的0.2%。转正后额外享受1000元\/月的油补。
2021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支付了元\/月的固定工资,无任何合法理由未支付申请人3000元\/月的管理奖金,故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3000元\/月的管理奖金,三个月共计9000元。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2021年度薪酬确认单,薪酬确认单中提到申请人的提成按照项目合同额的0.2%进行提取,申请人参与的项目合同额共计元,根据薪酬确认单以及申请人参与项目的合同额计算申请人的提成额为.3元。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理由解除了和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但是未提供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的相关依据,故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计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元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