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第2/5 页)
地产市场发展迅速、结构变化较快的发展周期下,反映基期市场结构的权数会逐渐与现期市场结构脱节,这样就使计算出来的指数可比性大大降低。
此外,当前中国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往往是与上一年度同月份相比较,而在实际生活中普通居民容易与本年度上月相比或与近一段时间比较,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些错觉,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心理和预期。
当前一些学者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用房地产价格收入比指标进行衡量,认为目前各省市的商品房价格相当于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7~15.8倍不等,全国平均为9.84,而根据国际经验,住宅价格相当于一般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6倍。只有少数高收入阶层能够买得起高价房。当这一阶层的需求逐渐被消耗掉后,将会出现明显的消费断层,从而产生价格的虚涨,出现房地产泡沫。那么,房价收入比有没有通用的国际标准?是否适宜进行国际比较?应用房价收入比指标究竟能不能对中国城市住房价格有一个合理科学的判断呢?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房价收入比不适宜进行国际比较(1)
1991年6月,瑞纳德?李诺在搜集到较多国家的房价收入比资料后,所发表的关于住房可支付能力和房价收入比的国际比较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数据形成鲜明对比”,“社会主义经济国家的房价收入比非常的高”,“社会主义国家如此高的房价收入比使我警觉到,这些国家的住宅市场和市场经济下的住宅市场是不同的。”
在1993年和1998年,联合国曾两次发布了较多国家的房价收入比资料,1993年是83个国家,1998年是96个国家。这些统计资料都充分表明:由于各个国家每个时期不同区域、不同国情,所计算出的房价收入比的差别很大,因而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联合国公布的1998年统计为例,资料显示,这96个国家房价收入比最高的为30倍,最低的为倍,平均值为倍,中位数为倍,最低的和最高的30,差距达到30多倍,其离散度太大。从统计学的观点看,由于方差太大,使得这个房价收入比的统计数据几乎说明不了什么东西。而且一半以上国家的房价收入比在6倍以上,还有一部分在4倍以下,列入4~6倍范围内的只有一小部分国家,并不能把它叫做平均数,这也就比较全面彻底的否定了4~6倍是国际惯例的论点。联合国人居中心的报告中也反复声明,如果要在不同国家之间比较房价收入比,需要特别慎重。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徐滇庆曾系统论证过房价收入比不能被用来进行国际区域间比较,他列举出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各国在房价统计对象选择不同。在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当地房屋价格通常以套为单位来计量,因为大部分房屋的样式都是在中国被称为别墅的独立式住宅(Single Family House);在英国住宅的主体样式(Two Bedroom Appartment)与日本、新加坡等地的二居室公寓相似,倘若要将别墅住宅与公寓进行比较,住宅面积上很难达成统一的标准,自然就影响了房价的比较。第二,各国在房价上的统计定义有很大差别。比如,爱尔兰仅使用二手房销售的平均价格,英国则给出了新房、旧房及新旧混合的计算的3种实际成交价来计算房价收入,韩国使用全国房价指数,在日本则以土地价格为依据。想要统一千差万别的房价统计口径,就必须对大量的历史数据进行调整,不仅成本极大,而且有很高的技术要求。第三,各国在统计平均房价时采取的标准也不同,比如是用套内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第四,各国在家庭收入状况统计上的差异较大。
徐滇庆还系统地计算了1987…2005年中国城市房价收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