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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既是政府的天职,又成为各级政府干扰市场的最好的理由。不仅西方发达国家如此,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不例外。
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住宅产业的发展,特别是1997年取消住房福利分配,实行住宅供给和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以来,围绕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等问题的论争一直就没有间断。特别是在房价连年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解决最广大居民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对中国住房市场化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深刻反思。
2007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其根本的指导思想就是:“政府解决住房问题必须体现公平正义。”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这就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不同形式的住房,尽管产权性质可能有差异,但从法律地位上,全体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必要的居住条件的权利,其房屋也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从保障方式、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廉租住房的管理进行了规范,2007年12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又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从建设管理、价格管理、准入与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经济适用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
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确保住房保障理念的公平性;实现不同收入阶层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上的公平性,即“准入机制”的公平正义;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售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即“实施机制”的公平正义;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再流通上的公平性,即“退出机制”的公平性。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并不能全面体现公平正义 。。
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和边界(2)
那么,完善了住房保障制度,住房问题中的公平正义真的就完全解决了吗?笔者认为,当前,解决住房问题的公平正义至少还应该包括另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不同参与主体的公平正义。
住房市场的参与者简单地讲至少包括三个大的主体:政府、开发商(包括投资者和建筑商、中介机构等)、消费者。政府是规则的制订者,即是裁判员。但区别于其它行业和市场(如资本市场),由于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的各项程序的审批又离不开政府的直接管理,由此政府又不能不成为运动员。所以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就不再单纯是一个行业发展影响地方政府税收的问题了。首先,政府对土地的出让直接就是一个政府、开发商、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过程;其次,政府对房地产项目规划指标的审批直接决定了开发商的利益;影响到不同开发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影响到最终消费者的居住条件和资产价值;甚至影响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公平。比如,同一城市市级政府规划部门在不同城区之间如果采取歧视性规划控制标准,就可以导致不同城区区级政府的利益不公平。近年来,大城市的区县一级政府在争取上级政府规划建设上的政策支持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是一个众人皆知的不争的事实。
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不同参与主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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