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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较之专业化协作融资更进一步,是依托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整体实力和资信水平,以及核心企业同上下游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协同合作的水平为上下游企业开展融资服务。银行只关心核心企业的资信水平,甚至于能够放宽核心企业的资信审查,只是严格监控供应链协同生产的进程。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银行能够掌控原材料采购、生产,产品加工,产成品仓储、发运、销售、结算和回款全部的过程,银行能够通过每一个环节的电子指令进行融资安排、本息回收和风险控制,既缩短了融资运作的过程,保证了上下游企业充足的资金需求,使整条供应链的运营效率得以提升,也降低了资本融通的成本使得核心企业和配套企业各得所需,同时有效控制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提升了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当然,只有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协同化程度的加深,供应链融资才会大放异彩,为企业融资带来全新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节 动产抵押融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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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然而,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引入动产抵押,拓宽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渠道,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小企业不仅是支撑中国经济建设的基本力量,也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容纳社会劳动力的主要场所。因此,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中国经济运行的稳定。中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设立在县域内或乡镇,所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的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当前党中央号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动产抵押的推行可以极大地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繁荣中国经济。
一、动产抵押的基本论述
动产抵押(chattelmortgage),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与不动产相比,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一)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
所谓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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