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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还是不同*规则下的选举,这个人必定当选。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无论什么制度,选举结果都一样,*制度也会得出这个结果。反之,如果所有人都不选某一个人,无论是*的选举制度,还是*的选举制度,也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即该候选人都不会被选上。这就是为什么*者都认为,他是人民的代表,他的决定代表着民意,因为代表着民意意味着你们对所有的决定不要再表达自己的意见了,我的意见就是你们的意见,即使通过*的方式,也是同样的结果。这就是*者经常*民意的理论根据。
而当人们的偏好不同时,*选举程序的规则设计就极大地影响着选举结果。
我们举一个例子。一由n人组成的社会,假定n取300,对候选人A、B进行选举,并假定进行一次性投票,有2/3的人即200人反对A而选B,1/3的人即100人选A而不选B。我们有没有办法设计一个结构,通过“*的”投票规则使A能够当选呢?这是可能的。
假定该群体成员都同意“大多数规则”,但程序可以商量。我们把这300人构成3组。若候选人获得某组的大多数选票,他就赢得这组的选举,3组中赢得2组即赢了。在实际中这些是任何候选人都能同意的规则,并且也是公平的规则。
我们假定每组的人数不是一样的:第一组是50人,第二组是100人,第三组是150人——我们这里人数的确定完全是随意的。假定第一组中有3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二组中有60人赞成A而反对B,第三组中10人赞成A而反对B。即:第一组A与B的比例是:30∶20;第二组A与B的比例是:60∶40;第三组A与B的比例是:10∶140。
在这样一种规则下进行投票,A获得了3组中2组的赞成票。
A获胜。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不分组就选一次,那么B必定获胜。
这个例子中,使B获胜的是*机制,使A获胜的是间接选举机制。台湾采取的是前者,美国采取的是后者。
布坎南在《同意的计算》16中举了另外一个例子。一个25个人组成的社会,只需要9个人的同意票某个议案就可使得它通过。具体做法是,将这25个人分成5个区,每个区5个人,这样,只要有3个区(5个区中的多数)中的多数人同意,即每个区有3个人同意就能使一项议案通过。
具体地,我们将25个人分成A、B、C、D、E共5个区。同意改议案者被分在A、B、C三区,见下表中,*表示对议案“同意”的人。
表9…1
A
B
B
B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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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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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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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大多数”原则下使一项议案得到通过,尽管可以有16人不同意。如果是36961人(199×199)的一个社会,只需10000人就可使一项议案获得通过,只比总数的1/4多一些,而无须多于1/2的人同意。我们用此方法对两个候选人或候选议案进行选举或进行表决,可以使其中本来获得少数人同意的当选。
这说明*选举有其局限性,当然这并不是说*选举是虚伪的和带欺骗性的,更不能构成不进行*选举的理由。正如有一篇讨论*与丑闻的文章里说的那样,*选举不是绝对好的,但反*绝对是坏的。在*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暴露出来,并受到谴责,因此抑制了更多的罪恶;而在反*的社会里,罪恶被最大限度地掩盖起来,于是往往导致更大的罪恶。斯塔尔法官对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丑闻穷追不舍,克林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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