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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理同上
如果方某是自殺,則事先必有自殺的跡象;經查,方某性格開朗,上進心強,接連替別人值了兩個夜班,沒有任何自殺跡象;所以,方某不是自殺。
4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方某或是不慎觸電,或是自殺,或是他殺;經分析,不是不慎觸電,不是自殺;所以,方某是他殺。
5三段論第一格
凡死人是不能拿東西的;
方某拿熨斗前已是死人;
所以,方某是不能拿東西的。
6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不能拿東西卻拿了東西,說明是假象,現場是偽造的;方某不能拿東西卻拿了東西;所以,是假象,現場是偽造的。
7肯定後件式必要條件假言推理
只有神志不清時別人加害才不會反抗;
方某在別人加害時沒有反抗;
所以,方某在別人加害時是神志不清的。
8否定肯定式選言推理
一個人神志不清或者是由於醉酒,或者是由於疾病,或者是由於藥物,或者是由於熟睡;方某一沒飲酒,二沒有疾病,三沒有藥物反映;所以,方某是在熟睡時被加害的。
那麼,兇手是誰呢?根據勘驗現場獲取的證據和前述推理所得的結論,偵查人員給兇手畫了像:對方家情況非常熟悉,能以合法形式出入方家,懂電學,有電器零件,具備作案的時間或動機。只有具備上述諸條件的人,才是兇手,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就不是兇手。為了縮小偵查範圍,偵查人員作出了一個選言判斷:或者是外部人作案,或者是內部人作案,並分別進行了考查。
先假設外部人作案:一、如果確如周某所說,當天下午他是鎖好了門去上班的,而方某又一直睡覺,沒有外出,那麼,兇手只有通過非法手段才能進入現場,並留下暴力痕跡。
可是,現場上沒有任何扒、滑、撬、砸痕跡,財物亦無丟失,所以,可以排除外部人在這種情況下作案。二、如果在周某走後,方某因事外出,回來忘記鎖門,又上床睡覺,那麼,兇手便可趁機潛入作案,並可能在現場不留下暴力痕跡。但是,這就要求兇手不但必須具備作案的必要條件,而且必須恰遇方家忘記鎖門的巧合機會。偵查人員分析,外部人需要在如此複雜條件下作案的可能性也不大。經過反覆查證,也沒有發現這類線索。
既然外部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那麼,內部人作案的疑點自然加大。內部人作案,方某家裡只有丈夫和一個三歲女孩,孩子不可能作案,所以,如要作案,只能是周某。
如果周某是殺人犯,他就必須具備作案的條件、時間和動機。
作案條件:一、此案要求兇手必須具備電學知識和電器零件。周是電器助理工程師,家中和工作室都有電器零件。所以,他具有這方面的作案條件。二、此案要求現場不留任何暴力痕跡。周是自家人,有開門的鑰匙,完全可以作到自由出入現場,作案後不留下暴力痕跡。所以,他具備這方面的作案條件。作案時間:根據消化規律,正常人(方無胃病)飯後一小時開始消化。方在一點左右吃飯,死時胃內食物無變化。所以,方死亡時間應在兩點鐘左右。再推,既然方死在兩點鐘左右,只有此時在現場的人才有作案時間,周從上午11點50到下午2點40分一直在兇殺現常所以,周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經查,周某作風不正,長期與本院女化驗員鍾某通姦,並曾向鐘錶示,要除掉方某,與鍾結婚。據此,說明周有作案動機。
既然方某死時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這就足以排除是外部人潛入作案的可能性。周某既有作案條件和時間,又有作案動機,並且可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這就完全可以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