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頁(第1/2 页)
4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
如果作案時間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那就足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經查,作案時間周某一直在作案現場;所以,足以排除外人潛入室內作案的可能性。
5肯定前件式充要條件假言推理
若且唯若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並且周某既有作案的時間和條件,又有作案的動機,那麼,周某是殺人兇手無疑;經分析,外人作案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女孩不可能作案,且周既有作案的時間和條件,又有作案的動機;所以,周某是殺人兇手無疑。
根據以上推斷,公安機關依法將周某拘留,並連夜審訊。在無可辯駁的事實面前,周某隻得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原來,周犯自1981年春與鍾某勾搭成奸後,便產生殺妻惡念,企圖與鍾成婚。1982年元月22日午休後,周於2點10分起床,見方仍在熟睡,便躡手躡腳到院內小屋取來導線和一塊白色金屬片,將金屬片折為兩半,分別與兩根導線相接。
然後,把方左腳襪子扒至腳弓處,將一塊金屬片插在襪子和腳弓之間,另一片安在方的右手腕內側,接通了電源。這時,方全身痙攣,不到20秒鐘即死亡。接著,他又把方抱到地下,偽造了現常2點40分到醫院上班,並把殺人用的導線和金屬片扔在醫院鍋爐內燒掉。5點半鐘回家,演出了那場搶救方某的假戲。根據周某的交待,公安機關又從方某右手腕內側提取附著物作光譜分析,結果與左腳心附著物相同,也是銀離子。這與周把金屬片折為兩半的交待完全吻合。
至此,全案真相大白。
17謀殺親生兒子案
1974年10月27日,&tis;&tis;市工人孫&tis;&tis;、胡&tis;&tis;在市九圩港閘外挖泥時,發現江面上有一浮動著的麻袋,扒開一看,內裝一具屍體。市局偵查人員聞訊後立刻趕到現常勘查結果如下:發現屍體的位置在南通市勝利公社與南通縣平南公社交界處,周圍已無任何可取的痕跡。屍體用兩隻舊麻袋對合包裝,麻袋中間還用草繩扎了一塊5公斤多重的雙料紅磚。死者男性,裸屍,發育良好,手腳環曲一團,屍體己開始腐敗。傷害集中在頭面部、頸部及兩手臂掌等處,樣子像菜刀砍傷,創面很亂,縱橫交錯。創傷深達顱骨,砍斷了頸椎骨,下頜骨,面目已模糊不清。初步結論為兇殺後遺屍,這裡不是第一現常推理如下:1三段論第一格凡死者多處被砍傷的案件都是兇殺案;此案死者多處被砍傷;所以,此案是兇殺案。
2三段論第二格
凡兇殺案因大量出血第一現場肯定有大量血跡;發現屍體的地方沒有大量血跡;所以,發現屍體的地方不是第一現常接著,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全面的剖解檢查,鑑定如下:死者身長142厘米,根據牙齒及發育判斷,年齡在15歲左右,損傷集中於頭面部及頸部,總共達64處之多。從創傷看,致死工具應屬口面較寬、刀面較銳的菜刀之類兇器。根據屍體入水後腐敗程度及胃內尚未消化盡的食物推斷,死者在進食後4小時左右被害,投入江中毀屍滅跡的時間約在22日左右;胃內有尚未消化的山芋皮、山芋塊、青菜和大米粒等食物。
偵查人員根據20日至27日的小汛九野港閘管所沒有開閘放水從而排除了屍體從閘內浮出的可能性。這是運用一個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得出的結論:如果20日至27日沒有開閘放過水,那麼,屍體就不可能從閘內浮出;經查,22日至27日沒有開閘放過水;所以,屍體不可能從閘內浮出。
偵查人員對兩隻裝屍體的舊麻袋再次進行了仔細檢查,發現麻袋上有兩塊補釘,用的是蘆菲花布。這種布是南通地區的土產,使用的地區範圍很小,僅市郊及鄰近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