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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是狡猾的,他不会轻而易举就露出狐狸尾巴,反高一尺,贪高一丈,反贪手段的滞后与边缘化,以及贪官反“反贪”招数的不断更新换代,则是一些贪官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因为在他们看来,那一套正常的反贪手续已经了无新意,自己对其早已产生了免疫力,有妙招护体。反贪部门如果学会本人教的此三招,恐怕多数贪官得落马。
另外,看到这样的另类反贪方式,我们的专门、专业的反贪人员与相关部门是不是该有所反思呢?平时,在贪官疯狂敛财的时候,监督部门去哪了?在贪官自鸣得意的时候,反贪人员在哪里?如果小偷、贪官的情妇、民工等不在无意之中帮忙,这些贪官是不是就依然“任尔反贪哄哄,我自巍然不动”呢?这些问题,非常值得人们反思。
官员交女友不是个小问题
看了一个材料很吃惊。在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语出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今年“两会”期间的一组数据虽然遭到质疑,但人们心底也不能不泛起一丝凉意: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这些数字和材料,并不能说明95%的官员有情妇,也不能说明省部级干部都有情妇,但是足见情妇问题有多么严重。
我们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中绝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如果说这些人包情妇的话,不仅违反了党纪,也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冲击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法则,破坏了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如果由此引发更大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情妇本身就是*,有情妇的人就不符合党员的标准,更不能继续担任领导干部。正如本人以前撰文说,查*要从查情妇入手。
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群众的楷模,必须克服各种不当的欲望,普通人能做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做,而不是相反。党员领导干部要自律,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只许百姓放火,不许州官点灯。要么不要当官,要么不要有情妇。声明,并非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
如果说情妇问题是一种性贿赂,我以为并不全面,因为这是仅仅从行贿者的角度而言的。这是把情妇当作一种物化了的东西,与金钱物资并列作为一种行贿的客体。即使作为行贿的客体,不论情妇本人是否作为行贿者,事实上情妇本人也是有实际利益的获取,尽管是不当利益。这就和一般的行贿客体有所区别。另一角度讲,作为贿赂客体的情妇本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大多情况下是自愿的,这和一般的贿赂也有区别。
从上面所述的材料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已非常严重,甚至于到了可能*亡国的程度,需要引起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了!
胡长清:化名幽会女服务员
担任江西省副省长后,胡长清一度住在属于省政府的赣江宾馆。该宾馆的一位比胡长清小20岁的女服务员胡小姐,得知这位中年男子就是大名鼎鼎的胡副省长,便同这位貌不惊人的男人联系起来。
与胡长清有了特殊关系后不久,胡小姐便在南昌市中心地段得到了一套2室1厅的房子,并很快被调到省里的一家事业单位上班。胡长清在昆明世博会期间,为了到广州与她幽会,竟然不惜化名登上了去广州的飞机。
性受贿第一案:安惠君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一案尘埃落定,她的贪污受贿手段并没有什么出奇,让人们议论至今的是其“曾接受性贿赂”一事。
据媒体披露,安惠君*案件侦查期间,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在罗湖政法系统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安惠君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