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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膛,而是合法地除掉)的話,他該怎樣進行才能萬無一失呢?從前,他只須根據刑法第五十八條第10分條寫一封告密信就行了。現在呢?他得先去找工作人員(找偵查人員、民警局的人、法院的人。反正這樣的公民就一定會有這樣一些朋友)去商量一下。打聽清楚今年什麼罪名錄時興?看看現在網是撒在哪一條法律條文上的?問問在哪一方面必須完成司法工作的定額?然後,他就可以在這一方面下手了,不必動刀子。
例如,強姦罪這一條就熱鬧了好一陣子,尼塞塔不知怎麼頭腦一熱,要求這種罪判刑不能少於十二年。於是各地成千把鐵榔頭齊舉,一概往十二年上&ldo;鉚&rdo;,鐵匠們不至於鬧著沒事幹了。可是這種罪是很微妙的,涉及隱私的,您琢磨一下,它跟五十八條第十分條有點相似:那是倆人之間的事,這也是倆人之間的事;那種事沒法查證,這種事也沒法查證,兩者都是避開見證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這個。
例如,列寧格勒的&ldo;斯梅洛夫案件&rdo;就是一例。兩名婦女被叫到民警局去了。&ldo;你們同男人們一起參加小型晚會了吧?&rdo;&ldo;參加了。&rdo;&ldo;發生了性關係嗎?&rdo;(關於這一點,民警已經掌握確切的告密信,事實已被確認)&ldo;發……發生過。&rdo;&ldo;那麼,二者必居其一:一是你們自願發生性行為的,另一種是並非自願。如果是自願的,民警局就把你們看作暗娼,你們就得交出列寧格勒市的居民證,在四十八小時內離開列寧格勒!如果不是自願的,那你們就得寫一份被人強姦的控告!婦女們,當然,無論如何不想離開列寧格勒。那麼,好了,兩個男子就按強姦罪各判十二年!
再看看米沙&iddot;亞&iddot;波塔波夫的案件吧。他是我在學校教書時的一位同事。問題全是鄰居吵架引起的:一是因為鄰居要擴大占用面積未能得逞,二是因為波塔波夫的妻子,共產黨員,告發了兩個鄰居非法騙取養老金的事。於是鄰居就開始報復了!一九六二年夏天,波塔波夫生活得好好的,沒有任何值得擔心的事。突然,他被偵查員瓦休拉傳去問話,就一去不復返了。(讀者,您學習學習吧!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國家裡,這類事也完全可能在任何一天發生在您身上,真的!)尤其使偵查工作容易進行的是:波塔波夫過去已經根據第五十八條坐過九年牢(再加上四十年代他曾經拒絕提供偽證控告他的同案人,這就更使偵查員惱火)。偵查員瓦休拉直率地對波塔波夫說:&ldo;我在想像中送你去重新坐牢的次數,比我頭上的髮絲還要多!遺憾的是,現在廢除了從前的法律。&rdo;波塔波夫的妻子跑來搭救丈夫,而偵查員瓦休拉黨對她說:&ldo;我真想唾你的臉!你算個什麼黨員!高興的話,我連你也送去坐牢!&rdo;(蘇聯副總檢察長尼&iddot;若金著文(《消息報》,一九六四年九月八日)稱:&ldo;某些文章和報導似乎力圖貶低偵查員的勞動,摘掉他頭上的羅曼蒂克的光環。其用意何在?&rdo;)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開庭審理米沙&iddot;波塔波夫案。指控他以到他家看電視為誘餌,強姦同院十四歲茨岡少女娜佳,姦污五歲幼女奧麗婭。偵查筆錄以一個從未見過性行為的六歲男孩沃瓦具名,內行而詳細地描述了&ldo;米沙叔叔&rdo;和娜佳的這種行為。
這一切似乎都是沃瓦透過窗戶看到的,而他的身材根本夠不著窗戶,玻璃上結了冰,裡面還有小松樹和窗簾遮住。(請問:對於那些向少年兒童日接這類的話,從而真正糟蹋孩子心靈的人,該判什麼罪?)&ldo;被強姦的&rdo;娜佳已經懷孕六個月,但卻一直沒有告發,現在,當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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