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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等均无因企业破产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尚未终止而就终结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规定。该裁定书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企业破产法》的第二十四条、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作出的《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在适用法律上造成错误,特请求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给予抗诉。
十一月十五日,我到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递交了要求抗诉的报告和有关材料。该处室人员当时就进行了讨论,对江西拖拉机厂的那份没有公章的除名决定,许处长和处室的检察官们意见一致,都认为江西拖拉机厂办公室以及厂务会均无权开除职工,该决定既没有经过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也没有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程序,而且没有公章,也不得生效。
对于东湖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的发文,大家也认为可以抗诉。
但许处长又显得有些顾虑,说:“万一东湖区法院真又拿得出‘有关法律’的依据,那我们自己尚不知道有这样的法律条文,岂不丢人?若去问他们,他们回敬一句‘你们也是搞法律的,不会自己去找哇’,那我们不是更加尴尬。”
最后建议我还是先去找一下市中院,看看情况如何再说。
我着急地说:“我当时问过魏群,她根本就拿不出所谓‘有关法律’的具体根据,仅说是上面讲的,如果检察院能够抗诉的话,按照规定,法院是必须开庭的,那样就会减少许多曲折;如果现在去请市中院再审,等他们反复一下,江拖很有可能就已经终结了,从清算组的工作安排表上来看,在明年一月份即会解决完遗留问题,江拖的破产清算将很快就会完毕,现在只有一个多月时间,已经相当紧迫,到时恐怕会来不及。”
许处长说:“如果东湖区法院说那个没有公章的决定有效,我们马上就可以跟你抗诉。只是这个裁定的依据很难搞清楚,他们上面是怎样说的,情况也很复杂,中院与他们是上下级关系,事情好处理一些。你还是先找一下再说。”
见许处长这样说,其他检察官也在退缩,说清算组都是政府方面的人,他们检察院也是吃政府的饭,不好得罪。
我请求许处长把要求抗诉的报告收下,再给考虑考虑,许不肯,坚持要我去找找市中院。
十一月十五日,我从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回来后,只好又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我连夜写了申请报告。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江拖劳动争议案”提起再审。
由于时间紧迫,报告以十分焦急的心情写道: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系原江拖教师,2000年5月10日就江拖2000年元月《关于秦付根同志上访件调查情况的反馈》,于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案民事诉讼。立案后经多次催办,四个月没有动静,9月份据说按有关规定移至东湖区人民法院,又正遇江拖被宣告破产。为此,本人依法将被诉人“江拖”更改为“江拖破产清算组”,并请求东湖区法院尽快开庭,可拖至11月13日,却意外地拿到了一张《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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