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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扈說案子到這一步,他們就不插手了,交差了。
幾天後我還是從法院的朋友那裡得到了一本新《刑法》,號房裡馬上掀起了一個學法的高潮,那種追求上進的熱情高漲得不容置疑。
我找到了和我有關的那條,是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才老實下來。我說我是「窩藏」,不過我這不算「情節嚴重的」吧。
過了幾天,律師來了,四十來歲一女的,姓胡,很乾練的樣子。律師首先告訴我一個意外的喜訊,說我有了一個女兒了,算了算,女兒是在我進來整整一個月的時候出生的,早產一個月。當時真是喜愧交加,我相信女兒早產一定和我的事情有關,真想看看女兒的樣子,只有那樣,才能真正找到初為人父的感覺,新奇還是喜悅?可惜我永遠也沒有這樣的機會了。我甚至不知道將來該如何面對那個我生命里的奇蹟。
在提訊室,胡律師說本想給你辦取保候審,以為不成問題,可沒想到難度那麼大。我說我已經給家裡惹不少麻煩了,別讓他們再費心。提到案情,律師說咱這裡還不允許律師查卷,你跟我就實話實說吧。我把案子一談,她說除了送錢的事,別的沒了吧。我說沒了。
「那這事大不了。」她胸有成竹似的,順手塞我嘴裡一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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