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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枢密使,也由宦官担任,自此,宦官集团正式参与到国家政事中。他们可以任免将相,调动军队,甚至废立皇帝,权力之大,无人可比。
“四贵”的出现,为宦官专权提供了切实的保证。
在这几天的朝会中。虽然国事并无多大进展,但海无影也算是有所收获,那就是对于唐朝的各项制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首先,唐朝实行的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省、各部各司其职,负责处理全国的各项事务,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
除此之外,另设有一台、五监、九寺。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与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则是指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其次是地方行政制。
中央将地方分为道、州、县三级,大致相当于后世的省、市、县。唐玄宗即位后,在原有的十道基础上,将整个大唐疆域划分为十五道。
第三是科举制。
始于隋朝的科举制在唐朝得到完善,成为了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唐代的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由吏部(后改由礼部)主持。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其考试时间并不固定。在武则天执政时期,增加了武举考试,名将郭子仪便是其中最为杰出的武状元。
第四是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是从隋朝的《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初唐的高祖、太宗、高宗时期,又进行了修订和解释,最终编撰成后世称为《唐律疏议》的唐代法典。唐代的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共计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五是有关土地与赋役的制度。
唐朝历代皇帝针对土地的使用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的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均田令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但也让农民或多或少地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均田令规定,抑制土地兼并,这就维护了小农经济。租庸调法则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施的,农户以丁为单位,以粮食、绢麻为租为调,同时,每丁每年需服徭役二十天,但也可以以租或调来冲抵。
第六是军制。
唐初实行的是府兵制,这种兵制同样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任命将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在均田制被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被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安史之乱后,唐朝的中央集权军制已经基本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地方节度使自行募兵、养兵,另外就是演变为神策军的京中禁军,从面上看,朝廷所能控制的也只有神策军,只不过,眼下的神策军却是掌握在观军容使和护军中尉手中。
然而,以上的这些制度在唐僖宗执政时期大都已经名存实亡。现在的李家皇室,更像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皇室,只有名义上的统治权。
对于毕业于历史专业的海无影来说,唐朝的这些制度在后世的书本上都有简单的介绍。尽管这些制度在唐人看来算是颇为详尽周密了,但以后世之人的眼光来看,还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当然,海无影心里明白,只有等自己牢牢地掌握住国家大权时,才能施以改革。
几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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