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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約的談判已定於新年開始,因此修改的內容逐步被吸收到這項法律的新文本中,終於在1947年2 月6 日被通過了。
這項法律要求對以前的所有納粹分於進行登記,並根據他們在納粹黨內的地位和履歷來一般地劃分為&ldo;有牽連&rdo;和&ldo;較少牽連&rdo;兩大類。它還規定按罪行輕重進行懲處的等級。懲治辦法從禁止在某種職業範圍受僱到支付&ldo;贖罪稅&rdo;,各不相同,而且可以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再罰或不再罰。這項法律的實施交由奧地利非納粹化官員去執行,這些人負責在全國範圍內對一切有關係334 的奧地利人和盟國當局保持聯繫,並對行政機構的非納粹化工作個人負責。
1947年這項法律的實施,其時間已超過了本書的範圍。但也許應該注意的是,即使在盟國委員會對法律進行修改使它更為嚴格之前,這項法律與臨時政府通過的早期關於這一問題的法律合在一起來看,其總的結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證據,說明奧地利政府從最早的時候起就已決心肅清希特勒主義的流毒了。也應該說,1946年9月1日由奧地利當局登記的前納粹黨員或候補黨員不下五十三萬六千人,其中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九人是黨衛隊員,六萬一千一百九十八人是挺進隊員。這些人和他們的家屬合在一起,在全體選民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實際情況是,登記的納粹分子數字超過了奧地利最大政黨的黨員數字,因此他們代表著一種潛在的政治力量,對之沒有哪個政黨可以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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