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頁(第2/2 页)
當作其個人的財產,這一點也為以後的拜占廷材料所證明。[125]同時,農村村落成員以&ldo;連保制&rdo;聯繫在一起,除了耕地、果園和菜地等這類個人財產外,還有農村村莊共有的草地、樹林和荒地。政府將村莊當作財政稅收管理單位,即完成稅收的集體。國家按集體單位強制徵稅,村莊全體成員集體聯合負責完稅。晚期羅馬時代的&ldo;連保制&rdo;()規定荒蕪土地應強制轉移給可耕地經營者,並附帶履行這塊附加土地的相應的納稅義務(參見第30頁)。這個制度此時發生了變化,荒蕪農田的稅收轉移給鄰近的農民,他同時享有優先占用這一多餘田地的權利。這個新規定確定了村社集體納稅的義務,它首次出現在《農業法》中,後來又體現在&ldo;集體連保制&rdo;()中。[126]土地轉移成為稅收轉移的結果,而稅收才是整個制度基本考量的核心。物主即納稅人這一拜占廷基本原則在這裡得到充分體現。[127]
7世紀末時很可能還出現了重要的財政制度改革,它不同於早期拜占廷和中期拜占廷階段的財政制度,人頭稅和土地稅之間的聯繫是戴克里先制定的人頭-土地稅制度的基本特徵,它一直存在到查士丁尼二世統治初期,[128]但是此時逐漸消失了。人頭稅是與土地稅分開徵收的,對所有在世的納稅人徵收,這樣就使人頭稅義務不再依賴於耕種的土地。早期拜占廷時代確定的規則曾意味著納稅人被系統地固定在土地上,以便確保勞動力短缺時期稅收足額徵繳,但是這個制度此時發生了變化,變化的主要內容是稅收轉移到土地上。因此,稅收方法的變革引起了自由遷徙農數量的增加。[129]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