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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言喻打招呼。
「你好,」快遞員低頭看著單子,先報出一串地址,再問,「李言喻本人是嗎?需要核對一下您的身份信息。」
李言喻點頭,問:「請問寄的是什麼文件?」
「法院寄來的,應該是訴訟文件吧。」快遞員說著,將文件袋和中性筆一起遞過來,「麻煩簽個字。」
李言喻應聲簽字,等人走了,才回過神來撕開文件袋。
囫圇一看,確實是訴訟文件。
準確來說,裡頭裝的,其實是兩份文件。
一份是應訴通知書,一份是開庭傳票。
簡單來說,就是她被人告了,而原告席是王志明。
原告王志明訴稱,己方與被告李言喻的母親系再婚夫妻,彼時被告尚且年幼(14歲),一家人共同生活至被告大學畢業。多年來,原告為撫養被告長大成人,無微不至、含辛茹苦,盡到了父親的責任。
如今,原告因生意破產,負債高昂,且喪失了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而被告從參加工作至今,從未贍養過原告。
《民法典》規定了,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任何原因消除。因此,原告為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要求被告履行贍養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給付標準來確定贍養費。被告現年27歲,過去7年未支付原告贍養費,根據被告的工資收入水平,一年應給付75萬元作為贍養費,7年共計525萬元。
被告利用黑惡勢力致使原告殘疾,喪失了勞動能力,應負主要責任。
……
總而言之,就是王志明以父自居,把李言喻告了,要求她一次性支付贍養費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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