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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而妾如欲解除与家长的关系,前期尚需“不得已之事由”,后期则得以自由脱离,无须诉请法院。但家长若要甩掉妾,仍须列举理由。妾因判决脱离关系而生活困难者,男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此时,名流携妾出入公共场所并非罕事,甚至出现妻守于内而妾出于外者。在称呼及家仪上,也显示妻妾之间的升沉对比。一般仍称正妻为大太太,妾按纳入时间顺序称“二太太”,“三太太”等,而更多的场合已皆称夫人或太太,仅冠姓以区别。家谱也发生了变化,往往记有妾的名字、籍贯和父名。江苏《?陵王氏宗谱》中三房分支十八世王?目下曰:“侧室钱氏辉寓,生民国癸丑二年。”嫡庶子亦按长幼排序,并未按该谱《凡例》嫡先庶后的原则;同谱二房分支十九世王炳生条载:“侧室苏州闯(阊)门内杜氏”,二十世金坤条下有:侧室“苏州北街赵氏女”等。妻妾共居家庭变化更快。当时,“在类似上海的大都会中,民居公寓化,少有能供众多妻妾共居的大宅院,作为替代方式,一些家庭往往租几套公寓,比如某男有四妾,就将二妾安置于甲公寓,另二妾安置于乙公寓。这样在经济上较借一大宅院更便宜。但是,在这类妻妾别居的家庭中,妻妾也并非不相往来的,她们几乎每日相互往来,或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于正夫人所住的本宅会餐,……”妻妾别居对于夫妻妾三方来说,肯定更为方便,即使妻还想监视或行使“女君”的权力就很难了。由于在家庭关系中,丈夫宠妾多于宠妻,妻失去法律上居高临下的地位之后,妻妾间的严格家礼多被废除,操持家计的妾更多了,妻甚至会沦为被凌虐的一方。
直到民国前期,中国仍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从《时务报》到《清议报》,都未有一篇反对蓄妾的文章。在变法派看来,不缠足是关乎保种的大事,兴女学是强国之要道,然而从未将禁蓄妾作为要事。据梁启超给夫人信,他和同仁曾创“一夫一妻世界会”,但至今未找到更直接的史料,至少可以说,相对于缠足来说,他们未大加宣传,这当然有难以获得广泛赞同的原因,但也说明变法派对于娶妾,态度就暧昧多了。即便是革命党,对于娶妾态度都相当暧昧。在日本的革命党颇有娶妾的。湘人陈范以苏报案亡命横浜,携来二妾湘芬、信芳,秋瑾极力劝其离异,并劝同乡学生予以捐助,才使她们脱离陈。入民国后,虽然女权思想宣传日盛,民国前有杜亚泉的《论蓄妾》,民国后有单锍元的《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范百海的《提倡一夫一妻制与论娶妾之害》,陈东原《中国婚姻制度与习尚之沿革及其相随的弊害》等文,但最著名的文化名人未参与,未引起震撼社会的效应,更不必谈移风易俗的作用了。即便是反对蓄妾的文章,也多从男子本位论述。坚决反对蓄妾的主要是妇女团体与妇女运动的代表人物。1912年广东女士欧佩芬说:“我女界今日一方面宜争参预政权,一方面宜力谋自治能力,双方并进,庶我女子克长享此幸福于勿替也。……一、妾之俗宜革也。……今愿我女界严申妾之律、约法之章,违者不齿,维人道而尊女权莫急于此者矣。”1922年2月20日,五个妇女团体在南京正式决议组织女子参政同盟会,4月8日,召开正式成立大会,通过十一条政纲,其第五条即“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七月,以周敏为首的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创立“女权运动同盟”,其纲领中便有争取在刑法中加入“纳妾以重婚罪论”的条文。而这一斗争一直持续至南京政府时期。南京政府在正文中去除了关于妾的字样,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纳妾的条文。由于妇女团体的努力,在1935年修订刑法将只对妻适用的通奸罪名改为适用于配偶双方,故其后未得妻之许可的蓄妾被视为通奸,妻可以此作为提出离婚或分居的理由,但对丈夫并无任何惩罚规定,故不如说蓄妾成为合法的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