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不合理的反应(第1/2 页)
“你们二老去法院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要赡养费,对吧!那么其实对于你们来说,法&院无论通过什么途径帮您要回了赡养费,那么不就达成你们的目的了吗?如果在达成你们目的的基础上,维持了你们二老和两个儿子之间的正常亲子关系,那对于你们二老开始不是应该属于一个更好的结果吗?”李珊循循善诱道。
虽然说当事人确实对于律师行业存在一定的误解,而且可能也有一部分执业律师也存在相同的误解,误解什么呢?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我收了代理人的代理费或者既然我给代理律师支付了代理费,那么律师应该向着我说话,调解干什么?调解是法&院主导的,如果我要是想调解的话或者如果调解成功了的话,我还需要花大价钱请律师吗?那我自己在村里调不就行了吗?很多人虽然是通过疑问的口吻说出的上述话语,但是其实在他们的心中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如果我请了律师后,是调解结案的,那我这个代理费就白花了或者那我这个代理案件完全没有显示出我xx律师的专业能力更不会为我自己的职业生涯增光添彩!
可是事实真是这样吗?法律上规定了民事纠纷的三种结案方式,一是调解结案、二是判决结案、三是裁定结案,这三种结案方式从本质上来说没有孰优孰劣之分,而且三种结案方式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无论最终案件是通过哪种方式结案的,那都说明法&院和各方当事人(包括代理律师)是尽心尽力地在解决纠纷,只不过由于案件基本情况和在案证据的证明能力的不同所采取的细分措施。其中调解结案方式,虽然说看上去好像主导权在法&院法&官手里,但是其实整个纠纷的解决完全掌握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手里的,只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那么调解的时候不能自行约定土地的归属情况,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出轨后,将自己的遗产全部赠予给出轨的第三人,那么赠予行为也是无效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甲为了逃避对丙的债务,谎称自己在欠丙钱之前还欠乙钱未还,且现在甲的财产已不足以偿还乙丙任何一人的借款,那么即使甲和乙之间的约定就因损害丙的利益而无效)、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被胁迫了,例如孩子被绑架了,才迫不得已和对方达成调解的话,这种调解属于违反自愿原则而无效)都应该确认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在没有上述否定性情节的情况,法&院的法&官只是起到了一个程序性确认功能。所以,即使在调解过程中,法&庭也需要各方在充分陈述、充分辩论的基础上达成一份调解协议,那么如何能做到充分的陈述和充分的辩论呢,那是需要代理人的介入的,同时调解契合我国熟人社会的国情,是对于当事人正常社会交往损害最小的一个方式,所以如果法&院或者代理律师同意调解,请正确看待调解对于实质性处理纠纷所发挥出的作用!因为有时候,调解的作用可能会比判决更大一些!
那么判决结案方式呢,一般是对于原被告双方矛盾积累较为严重,且案件性质不适合调解所采取的一种结案方式,那么在开庭时同样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为指引,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直接做出判决书,送达后若经过法定上诉期后无人上诉即生效的一种结案方式。这种结案方式不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依托的是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的认证,所以对于一些不善于保存证据或者留存证据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发生法律事实不等于现实事实的情况,但是这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所带来的负面结果,那么结果只能自己承受!所以这类结案方式的庭审对于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要求很严格很专业!但是判决书和调解书都属于法&院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