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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同西方盟國相比,俄國人從一開始就對自己的需要具有明確的意圖,而且敏於採取應急措施。但是,僅從本卷所包括的很短時期內的有限資料來進行這種比較,是危險的,因為從這樣一個有局限性的角度來看,俄國人好象在分散工業家們的力量、重新開始生產和取得戰爭賠款等方面,做得比較好。到後來事情才變得一清二楚,原來他們是以脫離勞動群眾和放慢生產為代價而做這些事的,最後要使占領區工作維持下去,不得不實行殘暴的專政。可是,在所有權和組織形式方面所進行的過激的變革,要使之全部恢復原狀,是永遠辦不到的了。
第三節 財產的管制
最後,還須提一下關於西部占領區內對屬於國家、納粹黨及其附屬機構、出名的納粹黨人或其同情者以及被逮捕或開除公職的人的財產所採取的政策。這種財產多數被充公,由管制工作委員會保管。在英方和美方的法律161 管理處里設立了財產管理分處來處理這類事項。既然很清楚,不能讓所有的財產(大部分是工廠和設備)擱置起來,只有準許盟國人員或和納粹沒有瓜葛的德國人去使用和經營,一般要付租金,所收的租金存入凍結款項帳下,財產所有權不准轉移。開頭的用意是,到將來某個階段,四國對所有這類財產的處理將作出決定,在這以前,財產必須予以凍結。以後看來四國對此問題達成協議的可能性不大,便另外產生一種假定,就是說占領當局把權力歸還德國人時會對財產作出安排,這將成為執行財產轉移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那時也就會決定由誰來接收凍結的資金。由於財產管理分處中的大多數成員都是律師,因而採取此種不表示確定意見的態度是合適的,但是在盟國政府對財產如何處理問題沒有集體地或單獨地作出任何其他決定的情況下,這種制度本身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問題並不是那麼簡單。一方面,選擇適當的新廠主是個問題。往往還有一個危險,即在盟國權力管轄下進行的財產轉移,在占領期滿後,可能被德國政府取消。此外,占領當局還須對各個人秉公處理,這樣就可防止他們永遠剝奪他人的財產,即使是有所補償。可是,另一方面,有些財產對社會非常重要。倘若能夠選出適當的德國人來暫時使用這種財產(而且也不得不這樣做),這就很難說為什麼有時不能讓個人永未取得產權。為了對付將來的德國政府有可能取消以前的決定,應在占領期間進行許多改革;讓別的德國人成了實際上的所有主,至少將使取消過去的決定較為困難。任何性質的再分配拖延的時間越久,以前的所有主收回財產的機會就越大。而以前的所有主被剝奪使用權,是因為他們對&ldo;德國軍國主義和納粹主義&rdo;給予積極的支持。軍國主義和納粹主義是占領當局宣布要予以根除的。這個問題是個人非納粹化問題的主要部分,但到處都一樣,英美人雖然花了好多時間和精力不讓一些人占據要職,卻對於保證適當人選擔當重任並儘可能使他們固守崗位則很少注意。按當162 時的情況來看,好些擁護盟國的德國人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是靠不住的,而他們卻需要這些財產來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因為,當最後和德國當局進行財產交割時,討價還價的事情太多,幾乎沒有時間使所有這類情況都得到充分的保證。盟國不願干涉私有財產,自然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的干涉,占領的根本目的能否達到,就成問題了。在取得這種財產的過程中,納粹黨人畢竟還是進行過粗暴干涉的。而盟國進行干涉的恰當時機,就象占領工作的許多方面一樣,應該是在占領開始的時候,那時人們指望採取徹底的措施,而且盟國當局有充分時間掌握新的所有權,直到它能熟悉情況為止。
第十一章 解除武裝、歸還和賠償
在占領的頭二年,很多盟國軍官在德國忙於尋找和銷毀軍用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