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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分別被判刑如下:赫爾曼&iddot;萊內克、瓦爾特&iddot;瓦爾利蒙特終身監禁;卡爾&iddot;馮&iddot;羅克、漢斯&iddot;馮&iddot;查爾姆特、蓋奧爾格&iddot;卡爾&iddot;馮&iddot;居赫列爾20年監禁;赫爾曼&iddot;果特、漢斯&iddot;萊因加爾特15年監禁;奧托&iddot;維奧列爾8 年監禁;魯道夫&iddot;雷曼7 年監禁;卡爾&iddot;霍里特5 年監禁;維利蓋爾姆&iddot;馮&iddot;里普3 年監禁。
十、種族移民局審判案《1947.7 .1 ‐1948.3 .10)。
法庭指控納粹德國種族移民局應對波蘭、捷克、波羅地海國家數十萬兒童被從其父母身邊強行掠走並進行強迫日爾曼化等罪行負有罪責,並宣布該組織為犯罪組織而加以取締。
二戰期間,僅波蘭一國就有20多萬兒童被納粹分子強行掠走,其中許多兒童經納粹種族專家檢查淘汰後即遭殺害,只有那些完全符合&ldo;優等種族&rdo;標準的2 ‐6 歲兒童才有資格進入黨衛軍開辦的&ldo;兒童之家&rdo;接受系統的日爾曼化。戰爭結束後,倖存下來的數千名波蘭兒童連自己的真名實姓和身世全然不知,同親生父母團聚者只有不到10 。
該案件被告共計14人,包括該局正副局長和主要處的正副處長,其中一名被告為女性。1948年3 月10日,法庭宣判結果如下:1 .烏爾利希&iddot;格雷費爾特。
黨衛軍和警察少將,納粹德國加強德意志民族委員會主席兼該委員會所屬的帝國種族移民總局b 局局長。他被判終身監禁。
2 .魯道夫&iddot;克略茨。
黨衛軍中校。他是格雷費爾特在加強德意志民族委員會的副手,併兼任該委員會a 局局長。他被判處15年監禁,後減刑至回0 年監禁。
3 .康拉德&iddot;梅耶爾一海延。
黨衛軍中校,加強德意志民族委員會c 局局長。他被法庭宣判無罪釋放。
4 .奧托&iddot;施瓦岑貝格。
黨衛軍中校,該委員會b 局v 處處長。他被法庭宣判無罪釋放。
5 .赫伯特&iddot;許伯納。
黨衛軍上校,該委員會駐波茲南地區負責人兼種族移民局駐瓦爾特高地區代表。他被判處15年監禁。
6 .維爾納&iddot;羅倫茨。
黨衛軍少將,武裝黨衛軍和警察將軍,黨衛軍所屬的德意志民族成員回歸局局長。他被判處20年監禁。
7 .海因茨&iddot;布呂克納。
黨衛軍少校,回歸局6 處處長。他被判處15年監禁。
8 .奧托&iddot;霍夫曼。
黨衛軍少將,種族移民總局局長(194 年7 月9 日‐‐1943年4 月20日在任)。此後,任黨衛軍和警察德國西南地區指揮部司令官。他被判處25年監禁,1951年1 月21日,被減刑至15年監禁。
9 .里哈德&iddot;希爾德勃蘭特。
黨衛軍和警察少將,種族移民局局長(1943年 4月 20 日至1945年5 月初在任)。他被判處25年監禁。
10.弗利茨&iddot;施瓦爾姆。
黨衛軍少校,種族移民局駐羅茲移民中心總代表。他被判處10年監禁。
11.馬克斯&iddot;索爾曼。
黨衛軍上校,黨衛軍德意志種族成員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