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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據本書。如以《墨子》證《墨子》,以《詩》說《詩》。
(二)引據他書。如以《莊子》《荀子》證《墨子》。
(三)引據字書。如以《說文》《爾雅》證《墨子》。
一八、論校勘之學
(十二月廿六日)
校勘古籍,最非易事。蓋校書者上對著者下對讀者須負兩重責任,豈可輕率從事耶?西方學者治此學最精。其學名textualcriticis。今擷其學之大要,作校書略論。
(一)求古本。愈古愈好。
(1)寫本(印書發明之前之書)。
(2)印本(印書發明之後之書)。
若古本甚眾而互有異同,當比較之而定其傳授之次序,以定其何本為最古。其律曰:
凡讀法相同者,大概為同源之本。
今為例以明之。如某書今有七本互為異同。七本之中,第一本(a)與他本最不同,其次三種(bcd)最相同,又次三種(efg)最相同。如此,可假定此七本所出蓋本於三種更古之本(如圖)。若以bcd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y本;更以efg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z本。更以yza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x本。x本未必即為原本,然其為更古於abcdefg七本則大概可無疑也。
(二)求旁證。
(1)叢鈔之類。如馬總《意林》,及《北堂書鈔》《群書治要》《太平御覽》之類。
(2)引語。如吾前據《淮南子》所引&ldo;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rdo;,以正王弼本《老子》&ldo;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rdo;是也。
(3)譯本。
(三)求致誤之故。
(甲)外部之傷損:
(1)失頁(2)錯簡(3)漶滅
(4)蟲蛀(5)殘壞
(乙)內部之錯誤:
(1)細誤。
(a)形似而誤。如墨經&ldo;&rdo;誤&ldo;恕&rdo;,&ldo;宇&rdo;誤&ldo;守&rdo;,&ldo;字&rdo;誤&ldo;宇&rdo;,&ldo;冢&rdo;誤&ldo;家&rdo;是也。
(b)損失筆畫。如吾前見《敦煌錄》中&ldo;昌&rdo;作&ldo;&rdo;,&ldo;害&rdo;作&ldo;&rdo;之類。
(c)損失偏旁。
(2)脫字。
(a)同字相重誤脫一字。
(b)同字異行,因而致誤。如兩行皆有某字,寫者因見下行之字而脫去兩字之間諸文。
(c)他種脫文。
(3)重出。
(4)音似而誤。
(5)義近而誤。
(6)避諱。如《老子》之&ldo;邦&rdo;字皆改為&ldo;國&rdo;,遂多失韻。
(7)字倒。
(8)一字誤寫作兩字。
(9)兩字誤寫成一字。
(10)句讀之誤(文法解剖之誤)。如《老子》&ldo;信不足,焉有不信&rdo;,&ldo;焉&rdo;作&ldo;乃&rdo;解。後人誤讀&ldo;信不足焉&rdo;為句,又加&ldo;焉&rdo;字於句末。(見王氏《讀書志餘》)
(11)衍文(無意之中誤羨)。
(12)連類而誤。寫者因所讀引起他文,因而致誤。
(13)旁收而誤。旁收者,誤將旁註之字收作正文也。例如,《老子》三十一章注與正文混合為一,今不知何者為注為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