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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二戰後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受審,1949年被判處7 年監禁,1950年獲釋。其著作主要包括:《同希特勒一起奪取政權》、《民族社會主義的哲學基礎》、《跟隨希特勒12年》。
中央政府中的主要乙級戰犯還包括戈特利普&iddot;貝格爾、埃德蒙德&iddot;維森梅耶爾、漢斯&iddot;拉默斯等人。
第四節 納粹德國地方政權中的戰犯
維爾納&iddot;拜斯特(1903‐)。
納粹德國駐丹麥總督。早年攻讀法律。192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納粹黨執政後先後擔任黑森邦警察局長、黑森邦政府首腦、蓋世太保首席法律顧問和中央保安總局蓋世太保局第一處處長。1936年他代表蓋世太保與德國國防軍軍事情報局局長卡納利斯簽定了代號為&ldo;十戒&rdo;的協議,明確劃分了二者的職權範圍。二戰爆發後,於 1939 年9 月至 1940 年6 月任納粹德國中央保安總局第一處處長,參與了對波蘭人民的屠殺。1940年6 月至1942年11月任駐法國占領區行政管理部門長官,大肆鎮壓法國抵抗運動。1942年11月起改任駐丹麥總督,積極推行法西斯統治。戰爭結束時軍銜為黨衛軍地區總隊長(相當於中將)。戰後於1948年被丹麥法院判處死刑,後改為5 年監禁。1951年獲釋。1958年被柏林非納粹化法庭判處罰款7 萬馬克。1969年3 月被控在二戰期間從事和參與大屠殺而人獄,1972年因健康原因獲釋。
庫爾特&iddot;達呂格(1897‐1946)。
重要納粹乙級戰犯之一。先後任納粹德國治安警察總監和駐波希米亞一摩拉維亞保護國長官。早年在柏林高級技術學校求學。1922年加入納粹黨。1926年組建並領導柏林和北德衝鋒隊。1928年轉人黨衛軍,任東部德國黨衛軍領袖。1933‐1945年,任納粹德國國會議員;還曾擔任普魯士內政部部務主任。1934年提升為黨衛軍地區總隊長,支持清洗和改組東德地區衝鋒隊。1936年任德國治安警察總監。1942年任波希米亞一摩拉維亞總督,主持了利迪策大屠殺,並殘酷鎮壓捷克斯洛伐克人民。戰後,於1946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經審判後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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