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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加以嚴懲。
1945年2 月,美國新任國務卿愛德華&iddot;斯蒂了紐斯,陸軍部長亨利&iddot;史汀生和總檢察長弗朗西斯&iddot;比德爾共同簽署了提交羅斯福總統的備忘錄。他們建議:不但要起訴納粹德國領導人以及類如衝鋒隊、黨衛軍和蓋世太保這樣的組織犯下的殘暴罪行,而且要起訴與他們共同參加的包括廣泛的、罪惡的冒險行為,或者計劃製造暴行的機構和個人的罪行。他們要求將德國最高級領導人交付國際軍事委員會或軍事法庭審判。
1945年4 月初,蘇、美、英三國外長倫敦會議開始討論盟國對待戰犯的共同政策。美國代表團團長塞纓爾&iddot;羅斯曼提議把戰犯劃分為三大類:一類是首要戰犯,另一類是可被證明作為戰爭暴行的參加者或煽動者的普通戰犯,中間則是一大批蓋世太保和黨衛軍的領袖及積極分子。
1945年6 月22日,美、英、蘇、法四國外長開會,商定了審判納粹戰犯的諸方面的具體問題。
1945年8 月8 日,美、英、法、蘇四國締結了關於控訴和懲辦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倫敦協定,共7 條,主要內容包括:1 .建立國際軍事法庭,&ldo;以審判那些罪行沒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戰犯&rdo;;2 .國際軍事法庭的組織、管轄和任務,根據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3 .各簽字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利對於各簽字國所拘留的並將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主要戰犯的罪行進行偵查和審判,應盡最大努力以便利對於不在任何一個簽字國領土內的主要戰犯的罪狀進行偵查,並由國際軍事法庭予以審判;4 .本協定不影響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關於德國暴行的宣言》關於將戰犯解回他們犯罪國的規定,也不影響為審判戰犯在任何盟國領土內或在德國建立的或即將建立的任何國家的或占領軍的法庭的管轄或權力;5 .聯合國家的任何政府都可以通過外交途徑加入本協定。截止1945年12月22日,有澳大利亞、捷克、比利時等19個國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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