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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有對策,而雍正帝更是先研究可能出現的對策,再制訂政策,顯然比貪官們技高一籌。
第一,命令親戚幫助賠償。這主要是針對財產轉移提出的政策。雍正帝曾明確指出:有的犯官把贓銀藏在宗族親友之家,這些人平時也有分用贓物的,現在一定要他們幫助清償贓銀,同時也命令抄沒這些人的家產。由於辦法畢竟太狠,在抓不住實據的情況下打擊有失準頭而且株連太廣,因此在實行了四年之後,雍正帝也覺得此法有些過分,將它廢除了。從這方面也看出雍正帝是一個有錯即改、實事求是的好皇帝。
第二,禁止代賠。就當時的情況來說,由交情好的官員代自己先行賠償,本來也沒什麼不行。然而做官的人人都想著占便宜,誰肯吃虧,代人賠了銀子,事後難免肉痛,就有可能從百姓身上侵漁獵取,尋求補償,巧借名目令地方百姓替官還債的情況多半又要發生。而且,獲救的官員對出錢代賠的同仁必然感激涕零,這樣又容易形成蛇鼠一窩,結成官場的朋黨。雖然從財政上都能使國庫虧空得以補充,但雍正帝的目的不僅在於補充財政虧空,還要杜絕官場陋習,不能顧此失彼,這便是雍正帝不許代賠的用意所在。從這裡可以看出雍正帝的深謀遠慮與高瞻遠矚。
第三,挪移之罰,先於侵欺。 這一措施的實施,使得違規官員沒有辦法避重就輕。按常理,清查虧空,應當先抓貪污腐敗,然後解決挪移問題,而雍正帝卻反其道而行之。他規定在清查中,無論是侵欺還是挪移都要據實清查,而在追補賠償之中,則不管是侵欺發生在前,還是挪移發生在前,都要先將挪移的虧空先補足,然後再賠償侵欺的部分。雍正帝此計看似不合情理,實則高明。因為他早就看到了從前清查虧空的種種舞弊現象,貪官們偷奸取巧,將侵欺報作挪移,避重就輕,希望得以免罪。雍正帝對這種避重就輕的把戲早已了如指掌,他揭露這些貪官說:&ldo;借挪移之名,以掩蓋其侵欺之實,至於萬難掩飾,則以多者為挪移,少者為侵欺,為脫其量罪。似此相習成風,以致劣員無所畏懼,平時任意侵欺,預料將來被參,亦不過以挪移結案,不致傷及性命,皆視國法為具文,而虧空因之日多矣。&rdo;雍正帝的這個辦法一出台,就把許多貪官打了個措手不及,把他們的後路一下子給堵死了。這也是非常情況下的非常策略。事實上,在打擊貪官清查虧空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之後,雍正帝就逐漸恢復了往日先查侵欺再追挪移的成法了。
第四,對畏罪自殺的官員加重處理。貪官們常常以為自己身死就會一了百了,可是,在雍正時代,雍正帝是不會放過這些死了的貪官的。雍正四年(1726年),廣東道員李濱、福建道員陶范,均因貪污、受賄、虧空案被參而畏罪自殺。雍正帝說:這是贓官&ldo;料必以官職家財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賴,留貲財為子孫之計&rdo;。意思是這些傢伙自知罪大惡極自身難保,就想以死抵賴,犧牲性命保住財產,讓子孫後代享用。為使他們的狡計落空,雍正帝令督撫將犯官&ldo;嫡親子弟並家人等&rdo;嚴加審訊,&ldo;所有贓款著落追賠&rdo;。
雍正帝對貪官的查處,貫徹於他的整個執政歷程中,並非虎頭蛇尾或轟一陣子就收攤。雍正帝認為若是查一陣子就停下來,還不如不查,因為這樣的話,被查的滿腹不平,往往會&ldo;反攻倒算&rdo;;新上任的會在任期內大撈一把,吏治會更壞。當然,由於雍正帝抓住不放,到後來貪官自然是少了,但歷年都有被罰、被辦的貪官公之於世,如雍正十年(1732年),河南學政俞宏圖因貪污納賄罪被斬首示眾。
官場從來就是一潭&ldo;混水&rdo;,為了保護自己的皇位,歷代一些皇帝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雍正帝則顯得格外地雷厲風行,甚至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