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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眼下正根據它們的規定開始了對你的懲治?!
‐‐從那時起已經過了十年、後來又過了十五年。在我的少年時代的墳墓上已經長滿了青草。刑期已經服滿,甚至無期的流放也已結束。但不論什麼地方‐一不論在勞改營的&ldo;文比教育&rdo;處,不倫在區圖書館裡,甚至在中等城市,‐一我眼裡沒有見過、手裡沒有拿過、不能買到、不能搞到甚至不能詢問蘇聯的法典!而且,我所熟識的那些經過了偵查、法院並且不止一次被勞改和流放的幾百萬囚徒‐‐其中也沒有一個人眼裡見過法典,手裡拿過法典!(深知我國的多疑氣氛的人懂得:為什麼不能在人民法院或區執行委員會詢問法典。你對法典的興趣將會是一種非常的現象:或者你正在準備犯罪,或者想湮滅罪跡!)
只有當兩個法典結束了自己的三十五年存在的最後日子,只有當它們應當被新法典代替的時候,‐‐一隻是那個時候,我才在莫斯科地下鐵道的售貨柜上看到它們,兩個平裝的小兄弟,yk和yllk(因為已經無用便決定把它們放出來)。
我現在深受感動地閱讀著。例如,刑訴法典規定:
第136條‐一偵查員無權用暴力和威脅的方法強迫被告
供述或招認。(預見得多麼清楚!)
第111條‐‐一偵查員還必須查明證明被告無罪的情節,
以及減輕其罪責的情節。
(&ldo;我可是在十月革命期間建立過蘇維埃政權呀!……我槍斃了高爾察克!……我清算過富農!……我給國家節約過一千萬盧布!……我在最近一次戰爭中兩次負傷!……我得過三次勳章!……&rdo;
我們並不是為這個審判你‐‐歷史張口露出了偵查員的牙齒,‐‐你做過好事‐‐這與案情無關)。
第139條‐‐被告有權親筆書寫供詞,並要求對偵查員
書寫的筆錄加以修正。
(哎,要是及時知道這條多好!正確些說:如果實際上真是這樣多好!但是像乞求恩典似的,我們總是徒然地請求偵查員不要寫上&ldo;我的卑鄙讕言&rdo;來代替&ldo;我的錯誤言論&rdo;,不要寫上&ldo;我們的地下武器庫&rdo;來代替&ldo;我的生了鏽的芬蘭刀&rdo;)。
啊,要是給受偵查人先上一課監獄學多好!要是進行偵查工作時先排演一下,然後再來真的多好!……對一九四八年的二進獄者就沒搞過這種偵查把戲‐一因為那是白費勁。但初進獄者沒有經驗、沒有知識。並且無人可與商量。
受偵查人的孤獨!‐一這就是不公正的偵查獲得成功的又一個條件!整個機關撲上去摧毀這個孤獨的受壓的意志。從逮捕那一刻起,以及在偵查的整個最初突擊期,囚犯應當處在理想的孤獨狀態:在監室里,在走廊里,在樓梯上,在偵查室里,‐‐無論在什麼地方,他都不應當與自己的同類接觸,不應在任何人的微笑中,在任何人的眼光中,汲取到同情、忠告、支持。機關盡一切力量去遮住他的未來,歪曲他的現在:把他的親友都說成是已被逮捕的,把一切物證說成是已經找到的。誇大自己對他及其親人進行制裁的可能性,誇大自己給予饒恕的權利(機關根本沒有這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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