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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爾穆特&iddot;波本迪克。
黨衛軍種族移民局醫務部主任,黨衛軍准將。非人道的人體試驗和強制絕育手術的組織者之一。他被判處10年監禁。
威廉&iddot;拜格爾勃克。
維也納大學醫學院主任醫生,軍醫上校。非人道的人體試驗的組織者和積極參與者之一。他被判處15年監禁。
由於美英兩國蓄意利用納粹醫學界專家從事擬議中的反蘇戰爭,故此以證據不足或被迫執行上級指令為名,將以下納粹醫生宣布無罪釋放:庫爾特布羅姆、阿道夫&iddot;波科爾尼、漢斯&iddot;沃爾夫岡&iddot;隆貝格、保羅&iddot;羅斯托克、齊格弗里德&iddot;魯弗、康拉德&iddot;舍費爾、格奧爾格&iddot;奧古斯特&iddot;維爾茨。其中不少人,不久即被美國情報部門網絡到&ldo;紙夾計劃&rdo;中,為美軍進行侵略戰爭提供醫務服務(詳見第12章)。
二、黨衛軍經濟管理總局審判案(亦稱集中營審判案)。
紐倫堡第二美國軍事法庭於1947年1 月13日開始審理黨衛軍經濟管理總局案件,同年回回月3 日進行宣判。全體被告被控犯有違反人道罪。黨衛軍經濟管理總局的職責是管理所有集中營和滅絕營、勞動營,使用集中營囚犯進行奴隸勞動,剝奪集中營囚犯的所有財產,配合醫療機構利用囚犯進行活人試驗,對被殺害囚犯的屍體進行綜合利用。法庭於同年11月3 日作出了如下判決:局長奧斯瓦特&iddot;波爾、處長弗蘭茨&iddot;艾倫施馬爾茨判處死刑;處長蓋奧爾格&iddot;略爾納、卡爾&iddot;佐默爾、奧古斯特&iddot;弗蘭克。馬克斯&iddot;基弗爾、卡爾&iddot;穆曼泰判處終身監禁;處長海因茨&iddot;卡爾&iddot;方斯洛判處25年監禁;處長漢斯&iddot;鮑貝爾曼判處20年監禁;處長漢斯&iddot;略爾納、艾爾文&iddot;欽特舍爾、海爾曼&iddot;波克、漢斯&iddot;鮑爾。利奧&iddot;福爾克判處10徒刑。一名主要被告厄爾諾&iddot;羅令(醫務局長)在被捕前畏罪自殺。宣判不久,冷戰的形勢日趨緊張,美軍當局也日趨庇護被判重刑的納粹戰犯,對2 名首犯的死刑遲遲未予執行。直至1951年3 月,因受到國際輿論的強大壓力,美軍才將奧斯瓦特&iddot;波爾執行絞決,卻將另一名本該處以極刑的弗蘭茨&iddot;艾倫施馬爾茨改判9 年徒刑;對其他的案犯的處罰均大大減輕,原來判處終身監禁者,均改判15年或20年徒刑;原判15‐20年徒刑者,均改判5 年以內的輕刑。
5 、特別行動隊審判案(1947.7 .3 ‐‐1948.4 .10) 。
該案件的被告共計51人,均被判處重刑。其中包括特別行動隊a 支隊隊長尤斯特及其前任施塔勒克、b 支隊隊長埃利希&iddot;瑙曼及其前任奈比、c 支隊隊長托馬斯及其前任拉什、d 支隊隊長比爾坎普及其前任奧托&iddot;奧倫道夫,副支隊隊長海因茨&iddot;舒伯特;a 支隊所屬的1a特遣隊隊長贊德伯格、1b特遣隊隊長施特勞赫及其前任艾爾陵格,第二分隊分隊長朗格及其前任施特勞赫、r &iddot;巴茨,第三分隊分隊長耶格爾;b 支隊所屬的7a特遣隊隊長施泰姆勒及其前任拉普、布魯姆,7b特遣隊隊長奧特&iddot;拉什及其前任勞什,7c特遣隊隊長勃克,第八分隊隊長辛德海姆及其前任伊塞爾霍斯特、利希特與布拉德非什,第九分隊分隊長維本斯及其前任舍佛、菲爾勃特,莫斯科前方分隊分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