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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開誠布公地交換證據。
本案唯一的證據就是那份《淫穢物品審查鑑定書》。
唐秋水問:「鑑定書的出具主體是誰?」
其中一位民警答:「有鑑定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被告直接採納了?」
「不明白原告的意思。」
唐秋水換了個問題:「被告的執法人員有沒有把涉案作品一一看過?」
民警承認沒有:「所有的鑑定全部都是委託第三方機構做的。」
這很常見,但唐秋水指出:「僅憑第三方機構作出的鑑定書,不足以認定原告的作品是淫穢物品。」
民警堅持:「鑑定書寫得很清楚,每一部涉案作品裡面都有淫穢描寫。嚴格來說,這些文字甚至算不上是『作品』,因為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唐秋水保持清醒:「有描寫不一定就是淫穢物品,要看篇幅占比,看整體性。還有,算不算作品,受不受保護,要等本案判決作出之後才有結論。請被告不要先入為主,以執法結果代替司法認定。」
最後這句帽子扣得有點大,梁渠拉了拉她的袖子,一直在指導書記員記錄的法官也叫停。
法官總結了一下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原告否認涉案小說是淫穢物品?」
唐秋水點頭:「只有通篇都在宣揚淫穢行為,沒有一絲藝術或者科學價值的作品才是淫穢物品,僅有一部分淫穢描寫的作品不是。」
法官問她這個認定標準從何而來。
唐秋水回:「《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第二、第三條有明確規定。」
被告立刻提出異議:「不同意,本案不涉及出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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