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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審判經過近10年的準備,參閱了4000多種文獻資料,動員了20個國家的356個證人到庭提供證詞;起訴書長達17000 頁,判決書長達 700多頁,審判材料彙編成 88 卷。法蘭克福審判案,對於漏網的納粹戰犯是一個相當沉重的打擊,在很長時間內煞住了他們的囂張氣焰;對廣大戰爭受害者,則是一種有力的慰籍;可以說,在整個歐洲範圍內伸張了正氣。因此,除蘇聯等少數國家外,大多數相關國家均認為此次審判是公正的,因而也是成功的。
二、(第二次)瑪伊達奈克集中營審判案(杜塞道夫審判案) 。
西德司法界對納粹戰犯的審判曾經存在蓄意拖延和重罪輕判的問題。例如,杜塞道夫地區法庭對瑪伊達奈克集中營罪犯的審判即具有典型意義。該案件的調查始於1962年,而開庭卻姍姍來遲,直到1975年11月26日才進行,此期間15名被告中已有1 名被告死亡,另一名身患不治之症。雖然傳訊了300 多名證人,提取了大量物證,但是到1979年4 月最後宣判時,競有4 人被宣告無罪;只有9 人被判有罪,其中僅該營女國營副看守長赫爾米娜&iddot;布隆施特奈爾一瑞恩1 人被判終身監禁。該集中營的主要負責人赫爾曼&iddot;哈克曼僅被判處10年監禁。
1999年4 月26日,德國斯圖加特州立法院開始審理前瑪伊達內克集中營看守、79歲的阿爾方斯&iddot;戈特弗利德。他本是生長在蘇聯烏克蘭的德國移民的後代。1941年德軍攻占其家鄉後,他便參加了德國軍隊,後又作為黨衛軍的一員擔任了瑪伊達內克集中營的看守。他曾供認,在該營1943年11月3 日實施的&ldo;感恩節行動&rdo;‐‐大屠殺中,他一個人便殺害了500 個左右的猶太人。戰後,他以&ldo;背叛祖國&rdo;罪被蘇聯軍事法庭關押13年。
按照德國法律,由於同一罪行在外國已經服刑過,在本國法庭量刑時將把已執行的刑期扣除。因此,不排除戈特弗利德被德國法庭判處有罪而釋放的可能性。
這一審判可以看作(第二次)瑪伊達內克集中營審判的繼續。
三、索比堡滅絕營審判案。
1965年西德哈根地方法院對庫爾特&iddot;博林德、卡爾&iddot;弗倫茨。弗蘭茨&iddot;沃爾夫等12名曾在索比堡滅絕營供職的前黨衛軍管理人員和看守進行了審判。他們被控&ldo;殺害或脅從殺害25萬名猶太人囚犯和蘇軍戰俘&rdo;。其中,博林德一人就參與殺害了86000 多人。主要罪證之一是在該滅絕營撤退後發現的一個掩埋了19000 具屍體的萬人大坑。而這樣的萬人坑不止一個。由於該法院認定所有的被告所犯罪行均屬於&ldo;脅從殺害&rdo;,因此最重的判決僅為15年監禁。但是,該營的司令官之一弗蘭茨&iddot;施坦格爾未能到案,仍潛藏在拉丁美洲,直至1967年才被捕。
四、格拉芬內克處決中心審判案。
格拉芬內克是納粹政權和醫務界推行&ldo;t ‐4 行動&rdo;所建立的第2 個處決中心,處於巴登一符騰堡州明興根市郊外一座古堡中。它於1940年2 月1 日開始啟動,同年12月被迫關閉。在此期間,至少有10654 名精神病人或重殘廢人被納粹當局從該州各個精神病院或療養院集中到這裡,其中至少有9839人被送進毒氣室或注射毒劑殺害。在大多數情況下,納粹醫生們無論使用哪一種殺人手段,被殺害者每批次的規模均不少於75人。
該案件的審判分2 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巴一符州弗萊堡重罪法院審理,自194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