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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開庭;第二階段由該州圖賓根重罪法庭審理,自1949年1 月27日開庭。
該案的被告共11人,計首犯1 人,主犯4 人,從犯6 人。
第一次審判開庭之前,首犯、納粹德國符騰堡州衛生部負責人、該州t ‐4 行動的主要策劃、組織者歐根&iddot;施泰爾博士死去;兩名主犯‐‐巴登州內政部衛生局處長、該州t ‐4 行動的組織與監督者路德維希&iddot;什普勞爾博士和拉施塔特精神病醫院院長阿爾圖爾&iddot;施萊克博士在第一次審判中被判處終身監禁,後者僅在一次t ‐4 行動中,就下令將577 名精神病人送往格拉芬內克處決中心的毒氣室殺害。
另外兩名主犯‐‐符騰堡州負責對被殺害病人的病歷進行篡改和虛開因病死亡證明書的專家、醫學博士奧托&iddot;毛特在第二次審判中被判處5 年監禁;該處決中心附屬的茨維法爾騰中轉營主任瑪爾塔&iddot;佛澤爾(女)博士,被判處一年半監禁。從犯們的判決更輕,有的人甚至獲准保釋出獄‐‐法官們認為這些t ‐4 醫生、護士都是奉命執行殺人任務的。
五、納粹醫生審判案。
1947年,美因河畔法蘭克福地區法庭對納粹戰犯赫爾曼&iddot;維斯進行了審判。他在納粹黨執政時期擔任庫列姆霍夫醫學院醫生時,不僅殺害精神病人,而且殺害健康的非日爾曼學生。為此,該法庭判處他死刑。
埃格爾芬格一哈爾療養院的納粹醫生普芬纓勒,自1940年11月14日至12月1 日,對2109名精神病人進行了鑑別檢查,決定他們的生死,平均每天檢查300 人。慕尼黑地區法院還指控他用注射留米那爾的手段,殺害了120 名精神病患兒。然而,西德某地區法庭僅僅判處他6 年監禁。
1967年,西德法蘭克福法庭對納粹醫生阿奎林&iddot;烏爾利希及其同夥海因利希&iddot;本克和克勞斯&iddot;恩德魯維特進行了審判。他們被控在納粹統治時期,在薩爾河畔的奔堡和哈達馬爾處決中心積極推行t ‐4 計劃,殺害了數以千計的精神病人和其他重病人,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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