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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弗蘭茨&iddot;舒恩嘎特的審判。
弗蘭茨&iddot;舒恩嘎特,黨衛軍將軍,1941‐1944年任黨衛軍和保安警察駐克拉科夫總督區最高首領。此後升任黨衛軍和保安警察駐荷蘭最高代表,直至戰爭結束。1946年2 月1 日,在荷蘭恩舍德被一個軍事法庭判處死刑,不久即執行死刑。
此外,二戰結束後,荷蘭審判了通敵判國的納粹幫凶12萬多人和乙、丙級納粹戰犯204 人,其中40名賣國賊和19名納粹戰犯被判處死刑。
四、義大利。
由於納粹德國情報機關、梵蒂岡天主教反動勢力與偽克羅埃西亞法西斯分子互相勾結,促成的b ‐b 航線的開通,在義大利犯下嚴重罪行的納粹戰犯大部分未能緝拿歸案。
1 .埃利希&iddot;萊亞科維奇審判案。
1963年春,義大利司法部門逮捕了在米蘭經商的鋼材貿易巨頭埃里克&iddot;萊亞。經審查,發現他就是黨衛軍上尉埃利希&iddot;萊亞科維奇。二戰期間,他是黨衛軍和保安警察駐荷蘭總部的重要成員。他曾參與將11萬多名荷蘭猶太人驅趕到集中營和滅絕營的罪惡行動。1945年5 月以後,他逃到義大利。在胡達爾主教協助下,他得以逃到阿根廷。1955年,他自認為風頭已過,便重返義大利,並成為百萬富翁。在審理過程中,萊亞科維奇越獄逃走(後來向奧地利司法部門自首,被判處兩年半監禁)。然而,通過該案的調查和審判,義大利司法部門徹底搞清了納粹戰犯通過b ‐b 出逃拉美以及黨衛軍金庫的重要脈絡和情節,亦屬於大有收穫。
2 .對黨衛軍上尉普里布克的審判。
黨衛軍上尉埃利希&iddot;普里布克是1945年3 月發生在羅馬郊區的阿爾戴阿蒂納山洞慘案的元兇之一,殺人現場的指揮、監督者。1996年,被義大利當局引渡歸案。次年,因義大利早已廢止死刑,法院依法判處他20年監禁。同案犯、其上司、黨衛軍和保安警察駐羅馬總指揮,被判處10年監禁。
五、挪威與希臘。
從戰爭結束到1948年10月,挪威司法部門共審理了89406 宗涉嫌納粹戰爭罪行或叛國罪行的案件,內48212 宗認定有罪,12000 多個被告被判處年限不同的監禁,38人被判處死刑,其中審判德國入侵者80人,納粹德國駐挪威總法庭主席漢斯&iddot;保羅&iddot;拉查、黨衛軍中校格哈德、弗萊什。黨衛軍上尉奧斯卡&iddot;漢斯、保安警察政治官員卡爾‐漢斯&iddot;克林格和利哈特&iddot;布倫斯等互6 人被判處死刑。
此外,希臘對德國占領時期的傀儡首相、助紂為虐的賣國賊、不戰即降的前皇家陸軍兵團司令官左羅科格魯將軍,其繼任羅果泰托珀羅斯(其妻是德國人)和約翰&iddot;拉利斯進行了審判。
二戰結束後,在三大盟國軍事執法人員的支持和配合下,其他被占領國家均開展了對納粹戰犯的審判。其中,丹麥審判80人,其中4 人判處死刑;比利時審判75人,其中10人判處死刑;盧森堡審判 68 人,其中 15 人判處死刑。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國也對納粹戰犯及其本國幫凶進行了審判。
截止70年代末,真正被各國立案審判並判決的納粹戰犯不足5 萬人,其中被處死刑和死於獄中的合計不過數千人,大批犯罪嫌疑人重罪輕判或提前釋放,有些嫌疑人根本未予立案。
第七章 主要戰犯的歸宿第一節 納粹侵略軍中的戰犯
第一節 納粹侵略軍中的戰犯
1 .費迪南德&idd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