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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被告包括納粹德國政府各部部長及副部長、國務秘書21人。其中主要有:施維林&iddot;馮&iddot;特羅西克(1887‐1952)。
首要納粹戰犯之一,第三帝國財政部長。早年在洛桑大學和牛津大學攻讀法律和政治學。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在德國財政部任部務主任等職。1932年6 月,出任巴本內閣財政部長。納粹黨執政後,繼續留任,負責籌措重整軍備的資金。1935年2 月,授權用賒欠方式積累物資。1935‐1938年積極支持納粹黨的反猶政策。1945年4 月下旬,潛逃到德國北部,同年5 月,被希特勒的繼承人鄧尼茨任命為外交部長。二戰後於1949年被紐倫堡美國軍事法庭判處10年監禁。1951年獲釋。
威廉&iddot;施圖卡爾特博士。
納粹德國內政部國務秘書。他是紐倫堡種族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主要起草者,他還按照希特勒的指示擬訂了肢解法國的方案。他是萬湖會議的15名正式代表之一,直接參與策劃了滅絕猶太民族的罪惡行動。1949年4 月,美軍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判處他3 年監禁。但不久就被釋放出獄。1952年死於西德漢諾瓦。
阿道夫&iddot;馮&iddot;毛蘭德&iddot;施泰恩格拉赫特。
納粹德國外交部國務秘書。他被控應對驅逐丹麥和挪威的猶太人到波蘭的集中營和滅絕營被殺害承擔責任。1949年4 月,美軍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判處他7 年徒刑;1950年2 月獲釋。
恩斯特&iddot;馮&iddot;魏茨澤克。
納粹德國外交部國務秘書(1938年3 月一1943年),後被降職為駐梵蒂岡大使,黨衛軍旅隊長(少將)。他是甲級戰犯、外長里賓特洛甫的親信,由里氏一手從政治司司長提拔為國務秘書,任內積極推行希特勒和里賓特洛甫的侵略擴張外交政策。二戰後,被盟軍逮捕。1949年在第二次紐倫堡審判中被美軍司法部門判處7 年徒刑。不久,減刑至5 年,並於1950年獲釋。
愛德蒙&iddot;維森梅耶爾。
愛德蒙&iddot;維森梅耶爾是黨衛軍少將、1944年3 月以後出任納粹德國駐被占領的匈牙利全權代表。他被控應對1944年春夏近40萬匈牙利猶太人被殺害負有直接責任。第二次紐倫堡審判期間,他被判處25年監禁。1951年,美軍占領當局將他特赦出獄。對此,歐洲各國人民表示強烈抗議。獲釋後,維森梅耶爾在西德的達姆施塔特定居,成為一家香水製造公司駐達姆施塔特的代表。
納粹德國內閣辦公廳主任漢斯&iddot;海因利希&iddot;拉莫斯被判處20年監禁。不久,又被減刑至10年監禁。
通過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首要戰犯的審判和第二次紐倫堡審判,盟國司法部門共計審判了甲、乙級納粹戰犯220 多名。這些戰犯包括納粹黨核心決策集團的絕大部分成員,納粹黨中央各部門負責人,主要地方黨務負責人,納粹德國政府各部門負責人,一些州、邦和總督區負責人,黨衛軍、秘密警察、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務處的中央和地方負責人,最高統帥部及所屬部門負責人以及堅決支持希特勒支流發動侵略戰爭的工商業巨頭和罪行特別突出的醫務界人士。至此,幾乎全部甲級戰犯和乙級戰犯中的知名度較高的頂尖部分均已受到懲處。
從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所進行的對首要納粹戰犯的審判,處在占領德國的四大盟國開展的旨在清除納粹分子在德國社會的影響、懲辦和清除納粹戰犯的&ldo;非納粹化&rdo;的第一階段。1946年回四月,非納粹化進入第二階段,打擊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