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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把握能指望印度尼西亞人會在荷蘭領導下團結起來反抗入侵者以保衛他們的國家。
4見下文,原著第100頁。
5見《概覽,1935年》,ii81,188,276,472‐473。
1荷屬印度國防部的開支已從1929年的大約七千六百萬弗羅林削減到1933年的五千萬弗羅林。從那時以後,荷屬印度的防務撥款逐步又有所增加,1940年擬給陸軍和海軍撥款一億二千六百萬弗羅林(范登博施,前引書,第349‐350頁)。
(五)菲律賓
1934年3月24日美國國會通過的泰丁斯‐麥克達菲法案2,規定,菲律賓應於據新憲法組成的政府任職期100滿十年後的7月4日獲得獨立。因此,來自群島各地的二百多名菲律賓人民代表於1934年7月在馬尼拉集會制訂了一部憲法,經美國總統於1935年3月24日批准,並由菲律賓人民於1935年5月14日舉行公民投票通過。於是1935年11月15日成立了菲律賓聯邦,參議員奎松任第一屆總統,前美國總督則改任高級專員。1泰丁斯一麥克達菲法案規定對菲律賓輸往美國的出口品實行漸進課稅制,聯邦成立後的最初五年內按美國標準稅率的百分之五課稅,嗣後每年遞增百分之五,至標準稅率的百分之二十五為止。與此同時,美國移民法適用於菲律賓人,在取得獨2
立以前每年限額為五十名,獨立以後對亞洲人的排外條款亦適用於對菲律賓人,一如適用於對其他禁移區的居民。31934年的法案通過以後,關於獨立的日期應當提前抑或推遲,立刻就有許多爭論,但最後羅斯福總統於 1938年11月28日批准了菲律賓事務籌備委員會(由菲律賓人和美國人各半組成)的報告,確定1946年7月4日為菲律賓獨立日期,並訂出了對菲律賓經濟優惠制的條款,使優惠制可以繼續實行到1961年為止。不妨指出,美國的糖、菸草、油脂等等的生產者認為結束美菲之間的自由貿易對他們有利,而美國的工會則擔心菲律賓的移民會同他們競爭。所以給這個國家以獨立,乃是典型的美國理想主義和美國商人的利己主義的奇怪的結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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